破产债权的申报期限怎么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4 16:09
在破产宣告前,若有第三人为债款人供给足额担保、为债款人或债款人自己清偿悉数到期债款,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完结破产程序。
法律咨询:破产债务的申报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几天?
听讼网律师答复:三十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条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款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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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六十条债务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务人中指定。
债务人会议主席掌管债务人会议。
第六十一条债务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核对债务;
(二)恳求人民法院替换办理人,检查办理人的费用和酬劳;
(三)监督办理人;
(四)选任和替换债务人委员会成员;
(五)抉择持续或许中止债款人的经营;
(六)经过重整计划;
(七)经过宽和协议;
(八)经过债款人产业的办理计划;
(九)经过破产产业的变价计划;
(十)经过破产产业的分配计划;
(十一)人民法院以为应当由债务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务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抉择作成会议记录。
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务人会议由人民法院招集,自债务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行。
今后的债务人会议,在人民法院以为必要时,或许办理人、债务人委员会、占债务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务人向债务人会议主席提议时举行。
第六十三条举行债务人会议,办理人应当提早十五日告诉已知的债务人。
第六十四条债务人会议的抉择,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务人过半数经过,而且其所代表的债务额占无产业担保债务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可是,本法还有规则的在外。
债务人以为债务人会议的抉择违背法律规则,危害其利益的,能够自债务人会议作出抉择之日起十五日内,恳求人民法院裁决吊销该抉择,责令债务人会议依法从头作出抉择。
债务人会议的抉择,关于整体债务人均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