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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居间协议后上家不卖房了,是否还需要支付中介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19:19

最近跟着银行方针和房地产方针的影响,在签定居间协议后,由于买方或卖方原因导致的违约状况大量出现,房子中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居间协议里边约好中介费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合同法》对居间行为有清晰的规则,《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进合同建立的,不得要求付出酬劳,但可以要求托付人付出从事居间活动开销的必要费用。
8月19日,上海市榜首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桩奇怪的服务费官司,承认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在自定的格局合同中自立的“规则”无效,并驳回中介公司向托付售房者索讨佣钱的诉讼恳求。
事例:
“霸王条款”埋下伏笔:房子没买成,中介费跑不了?
2002年,郭先生花了160万元,买下上海虹桥怡景苑一套房子。2003年7月,他托付上海华夏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该房子。
经华夏房产中介公司引荐,郭先生与孙女士达到生意意向,三方所以签定《房地产生意居间协议》。这一由该公司制定的格局合同第九条约好:两边的“房地产生意合同”无法签定的,违约方或合意免除方应向中介公司付出服务费5.46万元。
后由于孙女士无惩办出借款,郭先生的房子没有卖成,两边所以又在中介掌管下签定解约协议。不料,协议免除后,华夏房产公司向郭先生“酌情索要”解约补偿3.9万元。在被拒绝后,该公司在2003年9月将郭先生告上法庭。一审判决部分支撑了中介公司的诉请。郭先生不服,上诉到一中院。
庭审中,郭先生在法庭上大喊受骗。据他介绍,其时,是中介公司引荐孙女士买房,生意不成时,又是中介公司促进他们签定了解约协议。反过来,中介公司又使用该解约协议要求他付出酬劳,却没有向真实的违约方———孙女士要钱。
并且,尽管孙女士已被法院追加为第二被告,但由于最初中介公司对她的身份状况疏于检查,致使诉讼中孙女士下落不明。郭先生以为,该中介公司与孙女士有歹意勾结之嫌。郭先生一起建议,中介公司并未实践促进该笔买卖,故其居间行为没有完结,依法不得收取居间酬劳,最初居间合同中的第九条约好违反了法律规则,应为无效。
律师剖析:
居间成否均可获酬?霸王条款被判无效
根据《合同法》规则,居间以促进托付人与第三人缔结合同为意图,在居间成功后可获得合同约好或许法律规则的酬劳。
一起,根据法律规则,居间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准则,实行向托付人照实陈述的职责。郭先生根据对该中介公司的信任托付其寻觅下家,中介公司理应照实奉告。但中介公司不只未能尽到这一职责,并且又在郭孙两边未能签定生意合同后,就将孙女士交给的10万元定金返还,然后又以此人下落不明为由,独自向郭先生建议居间酬劳。
这个所谓的‘买家’,与中介公司联系可疑。
就曾收取定金及返还这一现实,在审理中,华夏房产中介公司也一直未能供给任何凭据。法院以为,这些现实必然引起郭先生对孙女士与中介公司之间联系的合理置疑。法院一起以为,中介公司与郭先生、孙女士三方签定的居间协议第九条约好的内容显着加剧了生意两边的职责,而使中介公司居于不管居间是否成功,均可获得相应酬劳的有利位置,此约好显着与法律规则相悖。故上海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承认该条款无效,对中介公司建议居间酬劳的恳求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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