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土地的配套费是否作为契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5 23:22问题:我企业购买一块土地,向政府等相关部分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造配套费等,还有一部分是向供热企业、自来水公司交纳的配套费(获得的是企业的发票),这部分向企业付出的配套费是否应作为契税的计税根据?有详细文件规则吗?
答:吉地税联字[1998]11号文件规则: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计税根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的计税根据是成交价格,成交价格是指用地者在接受土地时应交给的钱银、什物、无形资产或许其它经济利益的总和。
首要包含接受者应交给的征地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地租。征地费用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新菜田开发建造基金、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埋藏物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和征地管理费等;土地开发费用包含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费、城市给水工程建造费、城市消防设施建造费、要点人防城市结建人防工程建造费、城市商业网点建造费和城市教育网点建造费等;地租也称土地净收益,是指应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金。
提示:财税[2004]134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接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
您获得这块土地付出给供热企业、自来水公司的配套费应归于公用设施配套费,所以应作为契税的计税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