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全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8 15:56
产品质量认证是对产品质量的一种保证,也是为顾客安全、健康的保证。下面听讼网小编将为我们介绍《产品质量认证办理法令》全文,期望能够协助我们更全面了解我国关于产品质量认证的办理准则。
产品质量认证办理法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现已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总理温家宝
2003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认证认可活动,进步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办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展开,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安排证明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契合相关技能标准、相关技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许标准的合格鉴定活动。本法令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安排对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以及从事鉴定、审阅等认证活动人员的才能和执业资历,予以供认的合格鉴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四条 国家实施一致的认证认可监督办理准则。国家对认证认可作业实施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一致办理、监督和归纳协调下,各有关方面一起实施的作业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对认证训练安排、认证咨询安排的活动加强监督办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从客观独立、揭露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七条 国家鼓舞平等互利地展开认证认可世界互认活动。认证认可世界互认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安排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认证安排
第九条 树立认证安排,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同意,并依法获得法人资历后,方可从事同意规模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树立认证安排,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二)有契合认证认可要求的办理准则;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范畴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还应当具有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查看等技能才能。
第十一条 树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安排除应当契合本法令第十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获得其所在国家或许区域认可安排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事务阅历。
树立外商投资认证安排的请求、同意和挂号,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矩处理。
第十二条 树立认证安排的请求和同意程序:
(一)树立认证安排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契合本法令第十条规矩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自受理认证安排树立请求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触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责任的,应当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的定见。决议同意的,向请求人出具同意文件,决议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三)请求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出具的同意文件,依法处理挂号手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发布依法树立的认证安排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代表安排,须经同意,并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依法处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隶属安排的事务规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代表安排的请求、同意和挂号,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矩处理。
第十四条 认证安排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联系。
认证安排不得承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安排不得与认证托付人存在财物、办理方面的利益联系。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安排执业,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认证安排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数据和成果的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具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根本条件和才能,并依法经确认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确认成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发布。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依据经济和社会展开的需求,推广产品、服务、办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安排应当按照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拟定;触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责任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归于认证新范畴,前款规矩的部分没有拟定认证规矩的,认证安排能够自行拟定认证规矩,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安排和个人能够自愿托付依法树立的认证安排进行产品、服务、办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安排不得以托付人未参与认证咨询或许认证训练等为理由,回绝供给本认证安排事务规模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托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安排应当揭露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应当完结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保证认证、查看、检测的完好、客观、实在,不得添加、削减、遗失程序。
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对认证、查看、检测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安排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定论,并保证认证定论的客观、实在。认证定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安排担任人签署。认证安排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成果担任。
第二十四条 认证定论为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契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安排应当及时向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规模内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运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大众以为其办理体系已经过认证,也不得运用办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大众以为其产品、服务已经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安排能够自行拟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
认证安排自行拟定的认证标志的款式、文字和称号,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不得与国家推广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许近似,不得阻碍社会办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安排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实施有用的盯梢查询,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安排应当暂停其运用直至吊销认证证书,并予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避免诈骗行为、维护人体健康或许安全、维护动植物生命或许健康、维护环境,国家规矩相关产品有必要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出售、进口或许在其他运营活动中运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有必要经过认证的产品,一致产品目录,一致技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鉴定程序,一致标志,一致收费标准。
一致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一起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必要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的认证安排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一致规矩。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触及进出口商品查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查验时简化查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是长时间从事相关事务、无不良记载,且现已按照本法令的规矩获得认可、具有从事相关认证活动才能的安排。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应当保证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范畴至少指定两家契合本法令规矩条件的安排。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前款规矩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事前发布有关信息,并安排在相关范畴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对契合前款规矩要求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进行鉴定;经鉴定并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定见后,按照资源合理运用、公平竞争和便当、有用的准则,在发布的时间内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发布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事务规模。
未经指定,任何安排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托付指定的认证安排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在指定事务规模内,为托付人供给方便、及时的认证、查看、检测服务,不得延迟,不得轻视、刁难托付人,不得牟取不妥利益。指定的认证安排不得向其他安排转让指定的认证事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展开世界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或许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分对外签署的世界互认协议结构内进行。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确认的认可安排(以下简称认可安排),独立展开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确认的认可安排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许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许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成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能够经过认可安排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查看、检测才能继续、稳定地契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从事鉴定、审阅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安排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条 认可安排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规模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树立内部审阅准则,保证质量体系的有用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认可安排依据认可的需求,能够选聘从事认可鉴定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鉴定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范畴公认的专家,了解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矩和程序,具有鉴定所需求的杰出道德、专业知识和事务才能。
第四十二条 认可安排托付别人完结与认可有关的详细鉴定事务的,由认可安排对鉴定定论担任。
第四十三条 认可安排应当揭露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安排受理认可请求,不得向请求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认可安排应当在发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的规矩,完结对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的鉴定,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议,并对认可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认可安排应当保证认可的客观公平和完好有用,并对认可定论担任。认可安排应当向获得认可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颁布认可证书,并发布获得认可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 认可安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的规矩,对从事鉴定、审阅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查核,查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含认可规模、认可标准、认可范畴和有用期限。
认可证书的格局和认可标志的款式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同意。
第四十七条 获得认可的安排应当在获得认可的规模内运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获得认可的安排不妥运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安排应当暂停其运用直至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
第四十八条 认可安排应当对获得认可的安排和人员实施有用的盯梢监督,定时对获得认可的安排进行复鉴定,以验证其是否继续契合认可条件。获得认可的安排和人员不再契合认可条件的,认可安排应当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
获得认可的安排的从业人员和首要担任人、设备、自行拟定的认证规矩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奉告认可安排。
第四十九条 认可安排不得承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
第五十条 境内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安排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能够采纳安排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寻求定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成果进行查看,要求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陈述事务活动状况的方法,对其恪守本法令的状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背本法令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办,触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责任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分。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要点对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查看、检测活动进行定时或许不定时的查看。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定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提交陈述,并对陈述的实在性担任;陈述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查看、检测活动的状况作出阐明。
第五十三条 认可安排应当定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提交陈述,并对陈述的实在性担任;陈述应当对认可安排履行认可准则的状况、从事认可活动的状况、从业人员的作业状况作出阐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对认可安排的陈述作出点评,并采纳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等方法,对认可安排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能够依据认证认可监督办理的需求,就有关事项问询认可安排、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的首要担任人,查询了解状况,给予劝诫,有关人员应当活跃合作。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查验检疫部分设在当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的授权规模内,按照本法令的规矩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办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查验检疫部分设在当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总称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和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告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和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及时查询办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同意私行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吊销,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安排未经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代表安排的,予以吊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同意树立的境外认证安排代表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安排承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或许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许与认证托付人存在财物、办理方面的利益联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认证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一)超出同意规模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添加、削减、遗失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实施有用的盯梢查询,或许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运用或许吊销认证证书并予发布的;
(四)聘任未经认可安排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添加、削减、遗失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的,按照前款规矩处分。
第六十一条 认证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托付人未参与认证咨询或许认证训练等为理由,回绝供给本认证安排事务规模内的认证服务,或许向托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的;
(二)自行拟定的认证标志的款式、文字和称号,与国家推广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许近似,或许阻碍社会办理,或许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揭露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的,按照前款规矩处分。
第六十二条 认证安排出具虚伪的认证定论,或许出具的认证定论严峻失实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吊销其执业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危害的,认证安排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安排有前款规矩的违法行为的,一起吊销指定。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安排执业或许一起在两个以上认证安排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中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分,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资历。
第六十四条 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未经指定私行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安排未经指定私行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超出指定的事务规模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指定直至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指定的认证安排转让指定的认证事务的,按照前款规矩处分。
第六十六条 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安排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的,给予正告,并予发布。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私行出厂、出售、进口或许在其他运营活动中运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认可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免职或许解聘:
(一)对不契合认可条件的安排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获得认可的安排和人员不契合认可条件,不及时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的;
(三)承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的。
被免职或许解聘的认可安排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免职或许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九条 认可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对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正告:
(一)受理认可请求,向请求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的;
(二)未在发布的时间内完结认可活动,或许未揭露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获得认可的安排不妥运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运用或许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的;
(四)未对认可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的。
第七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和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法令规矩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同意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安排不再契合本法令规矩的同意或许指定条件,不吊销同意文件或许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查看安排、试验室不再契合本法令规矩的指定条件,不吊销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出具虚伪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定论或许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定论严峻失实,不予查办的;
(五)发现本法令规矩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办的。
第七十一条 假造、冒用、生意认证标志或许认证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令的规矩查办。
第七十二条 本法令规矩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其授权的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实施。法令、其他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法令、其他行政法规的规矩履行。
第七十三条 认证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历之日起5年内,认可安排不再受理其注册请求。
第七十四条 认证安排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用的盯梢查询,或许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许吊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中止运用认证标志给顾客形成丢失的,与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药品出产、运营企业质量办理标准认证,试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试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法令。按照本法令经同意的认证安排从事矿山、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运营单位办理体系认证,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结合安全出产的特殊要求安排;从事矿山、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运营单位安全出产归纳点评的认证安排,经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引荐,方可获得认可安排的认可。
第七十六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契合国家有关价格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
第七十七条 认证训练安排、认证咨询安排的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拟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令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办理法令》一起废止。
产品质量认证办理法令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法令》现已2003年8月20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
总理温家宝
2003年9月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标准认证认可活动,进步产品、服务的质量和办理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展开,拟定本法令。
第二条 本法令所称认证,是指由认证安排证明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契合相关技能标准、相关技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或许标准的合格鉴定活动。本法令所称认可,是指由认可安排对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以及从事鉴定、审阅等认证活动人员的才能和执业资历,予以供认的合格鉴定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认可活动,应当恪守本法令。
第四条 国家实施一致的认证认可监督办理准则。国家对认证认可作业实施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一致办理、监督和归纳协调下,各有关方面一起实施的作业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依法对认证训练安排、认证咨询安排的活动加强监督办理。
第六条 认证认可活动应当遵从客观独立、揭露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
第七条 国家鼓舞平等互利地展开认证认可世界互认活动。认证认可世界互认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从事认证认可活动的安排及其人员,对其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章 认证安排
第九条 树立认证安排,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同意,并依法获得法人资历后,方可从事同意规模内的认证活动。
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认证活动。第十条树立认证安排,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二)有契合认证认可要求的办理准则;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10名以上相应范畴的专职认证人员。
从事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还应当具有与从事相关产品认证活动相适应的检测、查看等技能才能。
第十一条 树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安排除应当契合本法令第十条规矩的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外方投资者获得其所在国家或许区域认可安排的认可;
(二)外方投资者具有3年以上从事认证活动的事务阅历。
树立外商投资认证安排的请求、同意和挂号,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矩处理。
第十二条 树立认证安排的请求和同意程序:
(一)树立认证安排的请求人,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交契合本法令第十条规矩条件的证明文件;
(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自受理认证安排树立请求之日起90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触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责任的,应当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的定见。决议同意的,向请求人出具同意文件,决议不予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请求人,并阐明理由;
(三)请求人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出具的同意文件,依法处理挂号手续。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发布依法树立的认证安排名录。
第十三条 境外认证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代表安排,须经同意,并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依法处理挂号手续后,方可从事与所隶属安排的事务规模相关的推广活动,但不得从事认证活动。境外认证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代表安排的请求、同意和挂号,按照有关外商投资法令、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矩处理。
第十四条 认证安排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利益联系。
认证安排不得承受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不得从事任何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认证安排不得与认证托付人存在财物、办理方面的利益联系。
第十五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应当在一个认证安排执业,不得一起在两个以上认证安排执业。
第十六条 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效果的数据和成果的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具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矩的根本条件和才能,并依法经确认后,方可从事相应活动,确认成果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发布。
第三章 认证
第十七条 国家依据经济和社会展开的需求,推广产品、服务、办理体系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安排应当按照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从事认证活动。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拟定;触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责任的,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
归于认证新范畴,前款规矩的部分没有拟定认证规矩的,认证安排能够自行拟定认证规矩,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
第十九条 任何法人、安排和个人能够自愿托付依法树立的认证安排进行产品、服务、办理体系认证。
第二十条 认证安排不得以托付人未参与认证咨询或许认证训练等为理由,回绝供给本认证安排事务规模内的认证服务,也不得向托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
第二十一条 认证安排应当揭露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应当完结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保证认证、查看、检测的完好、客观、实在,不得添加、削减、遗失程序。
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对认证、查看、检测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
第二十三条 认证安排及其认证人员应当及时作出认证定论,并保证认证定论的客观、实在。认证定论经认证人员签字后,由认证安排担任人签署。认证安排及其认证人员对认证成果担任。
第二十四条 认证定论为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契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安排应当及时向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
第二十五条 获得认证证书的,应当在认证规模内运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运用产品、服务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大众以为其办理体系已经过认证,也不得运用办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大众以为其产品、服务已经过认证。
第二十六条 认证安排能够自行拟定认证标志,并报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
认证安排自行拟定的认证标志的款式、文字和称号,不得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不得与国家推广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许近似,不得阻碍社会办理,不得有损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十七条 认证安排应当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实施有用的盯梢查询,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的,认证安排应当暂停其运用直至吊销认证证书,并予发布。
第二十八条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避免诈骗行为、维护人体健康或许安全、维护动植物生命或许健康、维护环境,国家规矩相关产品有必要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示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出售、进口或许在其他运营活动中运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有必要经过认证的产品,一致产品目录,一致技能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鉴定程序,一致标志,一致收费标准。
一致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分拟定、调整,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一起实施。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必要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的认证安排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一致规矩。
第三十一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触及进出口商品查验目录的,应当在进出口商品查验时简化查验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的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是长时间从事相关事务、无不良记载,且现已按照本法令的规矩获得认可、具有从事相关认证活动才能的安排。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安排,应当保证在每一列入目录产品范畴至少指定两家契合本法令规矩条件的安排。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指定前款规矩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事前发布有关信息,并安排在相关范畴公认的专家组成专家鉴定委员会,对契合前款规矩要求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进行鉴定;经鉴定并寻求国务院有关部分定见后,按照资源合理运用、公平竞争和便当、有用的准则,在发布的时间内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发布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名录及指定的事务规模。
未经指定,任何安排不得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
第三十四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出产者或许出售者、进口商,均可自行托付指定的认证安排进行认证。
第三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在指定事务规模内,为托付人供给方便、及时的认证、查看、检测服务,不得延迟,不得轻视、刁难托付人,不得牟取不妥利益。指定的认证安排不得向其他安排转让指定的认证事务。
第三十六条 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展开世界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或许经授权的国务院有关部分对外签署的世界互认协议结构内进行。
第四章 认可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确认的认可安排(以下简称认可安排),独立展开认可活动。
除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确认的认可安排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直接或许变相从事认可活动。其他单位直接或许变相从事认可活动的,其认可成果无效。
第三十八条 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能够经过认可安排的认可,以保证其认证、查看、检测才能继续、稳定地契合认可条件。
第三十九条 从事鉴定、审阅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安排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
第四十条 认可安排应当具有与其认可规模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树立内部审阅准则,保证质量体系的有用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认可安排依据认可的需求,能够选聘从事认可鉴定活动的人员。从事认可鉴定活动的人员应当是相关范畴公认的专家,了解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认可规矩和程序,具有鉴定所需求的杰出道德、专业知识和事务才能。
第四十二条 认可安排托付别人完结与认可有关的详细鉴定事务的,由认可安排对鉴定定论担任。
第四十三条 认可安排应当揭露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
认可安排受理认可请求,不得向请求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
第四十四条 认可安排应当在发布的时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的规矩,完结对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的鉴定,作出是否给予认可的决议,并对认可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认可安排应当保证认可的客观公平和完好有用,并对认可定论担任。认可安排应当向获得认可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颁布认可证书,并发布获得认可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名录。
第四十五条 认可安排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的规矩,对从事鉴定、审阅等认证活动的人员进行查核,查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四十六条 认可证书应当包含认可规模、认可标准、认可范畴和有用期限。
认可证书的格局和认可标志的款式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同意。
第四十七条 获得认可的安排应当在获得认可的规模内运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获得认可的安排不妥运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的,认可安排应当暂停其运用直至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
第四十八条 认可安排应当对获得认可的安排和人员实施有用的盯梢监督,定时对获得认可的安排进行复鉴定,以验证其是否继续契合认可条件。获得认可的安排和人员不再契合认可条件的,认可安排应当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
获得认可的安排的从业人员和首要担任人、设备、自行拟定的认证规矩等与认可条件相关的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奉告认可安排。
第四十九条 认可安排不得承受任何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
第五十条 境内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安排认可的,应当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
第五章 监督办理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能够采纳安排同行评议,向被认证企业寻求定见,对认证活动和认证成果进行查看,要求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陈述事务活动状况的方法,对其恪守本法令的状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背本法令行为的,应当及时查办,触及国务院有关部分责任的,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分。
第五十二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要点对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进行监督,对其认证、查看、检测活动进行定时或许不定时的查看。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应当定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提交陈述,并对陈述的实在性担任;陈述应当对从事列入目录产品认证、查看、检测活动的状况作出阐明。
第五十三条 认可安排应当定时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提交陈述,并对陈述的实在性担任;陈述应当对认可安排履行认可准则的状况、从事认可活动的状况、从业人员的作业状况作出阐明。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对认可安排的陈述作出点评,并采纳查阅认可活动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状况等方法,对认可安排实施监督。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能够依据认证认可监督办理的需求,就有关事项问询认可安排、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的首要担任人,查询了解状况,给予劝诫,有关人员应当活跃合作。
第五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查验检疫部分设在当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在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的授权规模内,按照本法令的规矩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办理。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能监督部分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查验检疫部分设在当地的出入境查验检疫安排,总称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
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认证认可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和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告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和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应当及时查询办理,并为告发人保密。
第六章 法令责任
第五十七条 未经同意私行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吊销,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八条 境外认证安排未经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树立代表安排的,予以吊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同意树立的境外认证安排代表安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第五十九条 认证安排承受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或许从事可能对认证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或许与认证托付人存在财物、办理方面的利益联系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峻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认证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一)超出同意规模从事认证活动的;
(二)添加、削减、遗失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的;
(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实施有用的盯梢查询,或许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办理体系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运用或许吊销认证证书并予发布的;
(四)聘任未经认可安排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添加、削减、遗失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规矩的程序的,按照前款规矩处分。
第六十一条 认证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托付人未参与认证咨询或许认证训练等为理由,回绝供给本认证安排事务规模内的认证服务,或许向托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的;
(二)自行拟定的认证标志的款式、文字和称号,与国家推广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许近似,或许阻碍社会办理,或许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
(三)未揭露认证根本标准、认证规矩、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四)未对认证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的;
(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托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的,按照前款规矩处分。
第六十二条 认证安排出具虚伪的认证定论,或许出具的认证定论严峻失实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负有直接责任的认证人员,吊销其执业资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危害的,认证安排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责任。
指定的认证安排有前款规矩的违法行为的,一起吊销指定。
第六十三条 认证人员从事认证活动,不在认证安排执业或许一起在两个以上认证安排执业的,责令改正,给予中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分,仍不改正的,吊销其执业资历。
第六十四条 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未经指定私行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认证安排未经指定私行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活动的,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第六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超出指定的事务规模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吊销指定直至吊销同意文件,并予发布。
指定的认证安排转让指定的认证事务的,按照前款规矩处分。
第六十六条 认证安排、查看安排、试验室获得境外认可安排认可,未向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存案的,给予正告,并予发布。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私行出厂、出售、进口或许在其他运营活动中运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认可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峻的,对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免职或许解聘:
(一)对不契合认可条件的安排和人员予以认可的;
(二)发现获得认可的安排和人员不契合认可条件,不及时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的;
(三)承受可能对认可活动的客观公平产生影响的赞助的。
被免职或许解聘的认可安排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自被免职或许解聘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认可活动。
第六十九条 认可安排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责令改正;对首要担任人和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予正告:
(一)受理认可请求,向请求人提出与认可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许约束条件的;
(二)未在发布的时间内完结认可活动,或许未揭露认可条件、认可程序、收费标准等信息的;
(三)发现获得认可的安排不妥运用认可证书和认可标志,不及时暂停其运用或许吊销认可证书并予发布的;
(四)未对认可进程作出完好记载,归档留存的。
第七十条 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和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及其作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许免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法令规矩的条件和程序,实施同意和指定的;
(二)发现认证安排不再契合本法令规矩的同意或许指定条件,不吊销同意文件或许指定的;
(三)发现指定的查看安排、试验室不再契合本法令规矩的指定条件,不吊销指定的;
(四)发现认证安排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安排、试验室出具虚伪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定论或许出具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查看、检测定论严峻失实,不予查办的;
(五)发现本法令规矩的其他认证认可违法行为,不予查办的。
第七十一条 假造、冒用、生意认证标志或许认证证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令的规矩查办。
第七十二条 本法令规矩的行政处分,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或许其授权的当地认证监督办理部分按照各自责任实施。法令、其他行政法规还有规矩的,按照法令、其他行政法规的规矩履行。
第七十三条 认证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历之日起5年内,认可安排不再受理其注册请求。
第七十四条 认证安排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用的盯梢查询,或许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继续契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许吊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中止运用认证标志给顾客形成丢失的,与出产者、出售者承当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药品出产、运营企业质量办理标准认证,试验动物质量合格认证,军工产品的认证,以及从事军工产品校准、检测的试验室及其人员的认可,不适用本法令。按照本法令经同意的认证安排从事矿山、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运营单位办理体系认证,由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结合安全出产的特殊要求安排;从事矿山、风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出产运营单位安全出产归纳点评的认证安排,经国务院安全出产监督办理部分引荐,方可获得认可安排的认可。
第七十六条 认证认可收费,应当契合国家有关价格法令、行政法规的规矩。
第七十七条 认证训练安排、认证咨询安排的办理办法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办理部分拟定。
第七十八条 本法令自2003年11月1日起实施。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办理法令》一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