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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对中国特别保障措施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6 09:39

韩国对我国特别保证办法实施细则
韩国交易委员会布告第2001- 4号
公元二00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工业资源部交易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意图
本细则是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不公平交易行为查询及工业危害救助的相关法令(以下简称“法”)第三章规则的工业危害查询中,针对我国采纳特别保证办法而拟订交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查询、断定、主张办法及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等为意图。
第二条 期限的核算及送达
期限的核算根据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期限的起算点)至第一百六十一条(休假日及期限的届满日)的规则。
行政程序法第十四条(送达的办法)、第十五条(送达效能的发作,即收效日期)及第十六条(时刻及期限的特例)的规则,须适用于委员会的文件送达。
第三条 查询目标期限
对因为我国出产特定产品的进口添加而对国内市场形成打乱、交易转向及阻止交易开展等现实的查询,查询期限为三年,恰当可延伸期限。
第四条 查询问卷
委员会认为有必要进行查询时,可向有关申请人、被申请人或其它好坏关系人发送查询问卷。
上述规则的查询问卷的答复期为三十天,假如好坏关系人有正当理由需求延伸时,可恰当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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