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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承销资格应具有哪些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2:35
因为证券公司是证券发行人和投资人的中介,关于发行人来说,需求证券公司具有必定的人、财、物等条件,将其发行的证券顺畅出售出去以筹措所需资金;关于投资人来说,也需求证券公司具有专业本质,让投资人可以安全、有效地认购所发行的证券。
我国《证券运营组织股票承销事务办理方法》专章规矩了证券运营组织的承销资历。依据方法规矩,从事股票承销事务的证券运营组织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1)证券专营组织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组织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营组织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本钱,证券兼营组织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3)2/3以上的高档办理人员和首要事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历证书》。在未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历证书》前,应当具有以下条件:高档办理人员具有必要的证券、金融、法令等有关常识,近年内没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其间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证券事务或5年以上金融事务工作阅历;首要事务人员了解有关的事务规矩及事务操作程序,近2年没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其间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证券事务或3年以上金融事务的工作阅历。
(4)证券运营组织在近1年内无严峻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2年内未受到规矩的撤销股票承销事务资历的处分。
(5)证券运营组织建立而且正式开业超越半年;证券兼营组织的证券事务与其他事务分隔运营、分账办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危险办理与财政办理制度,财政状况契合规矩的危险办理要求。
(7)具有可以保证正常运营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规矩的其他条件。
对在股票承销事务中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运营组织,还有特别要求的条件。这些条件:
a.证券专营组织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净本钱,证券兼营组织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b.获得证券承销从业资历的专业人员或契合条件的首要承销事务人员至少6名,而且应当有具有必定的管帐、法令常识的专业人员。
c.参加过3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3年以上证券承销成绩。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呈现作为发行人初次揭露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矩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缺乏本次揭露发行总20%的记载。
我国《境内及境外证券运营组织从事外资股事务资历办理暂行规矩》还分别对境内证券运营组织和境外证券运营组织请求从事外资股承销事务作了资历限制。
境内证券运营组织请求从事外资股承销事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组织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组织具有不少于8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2)按照《证券运营组织股票承销事务办理方法》现已获得股票承销事务资历。
(3)具有国家外汇办理部门同意的外汇事务运营权。
(4)具有可以保证涉外事务正常展开的通讯设备、运营场所、设备等技术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阅历的专业人员,其间了解世界金融事务、管帐事务和相关法令的专业人员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从事证券承销事务或参加承销1次以上股票的阅历。
(7)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假如请求担任外资股主承销商或许境内事务直辖市人的,瞠应具有以下条件:
a.证券专营组织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净资产,证券兼营组织具有不少于12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营运资金。
b.按照《证券运营组织股票承销事务办理方法》现已获得主承销商资历。
c.具有20名以上有证券承销阅历的专业人员,其间了解世界金融事务、管帐事务和相关法令的专业人员至少各2名。
d.具有参加外资股承销的阅历。
e.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境外证券运营组织担任境内上市外资股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世界事务协调人的,除应契合请求从事境内上市外资股运营事务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具有以下条件:
(1)按照所在地法令可运营股票承销事务。
(2)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净资产或许由按照境外法令可提供担保并经证监会认可的组织出具相应的担保。
(3)提出请求前2年内未中止在世界市场展开证券承销事务。
(4)有3名以上了解我国证券市场以及相关的方针、法令的专业人员。
(5)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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