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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对游客意外死亡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3 10:27
案情简介
2005 年8月1日郭某(1930年8月30日生)的儿子郭一峰代表郭某等6位亲属与被告某游览社签定游览合同,约好由郭某、蒋某等6人参与被告安排的 、蓬莱、、五日游,游览费用为每人798元,另保险费10元,保险类别是游览社职责险、个人意外险,两边对违约职责等其他事项作了约好。合同 签定后,郭某等人付出了游览费用,并于8月4日随游览社安排的团队外出游览。8月6日游览团抵达威海世界海水浴场观赏,郭某自愿参与了海滨浴场下海游水活 动,期间,郭某因突发昏倒等症状被送威海金海医院救治,
确诊定论为:
脑出血。被告在郭某出现意外后要求下海游客在“下海自愿书”上签名,以此证明游水活动 是游客自选的自愿参与项目,被告已实行了向游客奉告安全自傲的职责。该“下海自愿书上”郭某的签名是其未成年的亲属陶维琦在郭某出现意外送医院后代签的 字。郭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5年8月14日逝世。郭某的三子女抛弃相关的索赔权力,由郭某的妻子蒋某向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及游览 社提起胶葛之诉,2006年3月法院判定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交给蒋某意外损伤保险金65000元、意外医疗补偿金5000 元、丧葬费补偿金10000元。2006年6月蒋某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常州某游览社按照及《省顾客权益维护 法实施细则》的规则承当游览合同违约补偿职责,要求判令被告交还游览费1596元;付出医疗费12669.60元、逝世补偿金17324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在本案审判过程中,有以下问题值得讨论:
1、本案游客家族在得到保险公司补偿后能否再向游览社建议补偿权力?
2、本案能否适用《顾客维护法》和《江苏省顾客权益维护法实施细则》的规则进行补偿?针对上述问题有以下两种不同的定见:第一种定见:游客在游览过程中意外逝世,游客家族能够经过投保意外损伤险的保险公司得到相应补偿。游客家族在得到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补偿后,游览社就不该再承当补偿职责。
因为本案事端是意外,不是因游览社违约而发作,因而,游览社不该当承当违约补偿职责。第二种定见: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因意外逝世,保险公司作出意外险补偿后,假如游览社供给的服务形成游客发作意外损伤,游览社还应当根据游览合同承当相应的 补偿职责。假如游览社对游客尽到了相应的安全留意职责和奉告职责的,游览社不承当补偿职责。本案中形成游客危害的成果不是游览社供给的服务所发作,游览社 不该适用《顾客权益维护法》的规则进行补偿。因为游览社在实行奉告职责手续中有短缺,游览社应适用的规则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保险公司对游客家族作出的意外损伤补偿,是根据游客与保险公司两边的保险合同联系而作出的补偿。
本案游览社在对游客实行告 知职责上有瑕疵,没有在游客下海前实行提示和奉告留意安全和考虑留意本身健康状况的职责,因而,游览社对游客的意外逝世负有必定的职责。保险公司的意外险 补偿,不能抵销游览社的职责,游览社还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但在适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应当留意到,本案游客的逝世原因首要与其身体状况有关,游客没有 充沛考虑到本身年纪和健康导致危害发作,并不完全是游览社供给的服务形成了游客的危害,下海游水仅仅游客危害成果的一个诱因,故本案不能适用《顾客权益 维护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则对受害人进行补偿,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进行补偿。裁判成果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郭某等6人与被告之间的游览合同建立。被告作为供给游览服务的单位,应当对游览项目的安全事项尽到相应的奉告职责。在 本案中,下海游客自愿书上郭某的签名是由其未成年的亲属代签,被告关于在游客下海游水前已向游客奉告安全留意职责的陈说根据缺乏。郭某作为一位七十多岁的 老年人,应当具有必定的常识和生活经验,在决议下海游水时,对有可能发作的危险应有必定的预见性。因为郭某对自己的身体条件过于自信形成本案意外的发作, 游客郭某自己应负首要职责。被告在实行安全奉告手续中有瑕疵,被告对郭某的意外逝世应承当必定的补偿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的 规则,判定一、常州某游览社向蒋某交还游览费1596元。
常州某游览社向蒋某补偿郭某的医疗费、逝世补偿金算计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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