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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赔偿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8 08:28
据陈述核算,我国每年至少有25万人自杀,200万人自杀未遂。那么,被稳妥人自杀,稳妥公司补偿吗?听讼网的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请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自杀赔不赔,看看满不满两年
自杀归于人身稳妥合同中的在外职责规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第66条的规则:以逝世为给付稳妥金条件的合同,自建立之日起满二年后,假如被稳妥人自杀的,稳妥人能够依照合同给付稳妥金。
自杀赔不赔,要看免责条款里有没有“成心行为”不保之说
自杀,在法律上是指成心掠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假如没有片面上的成心,则不能称之自杀。在寿险合同中,一般都将自杀作为职责革除条款来规则,这首要是为了 避免成心自杀者经过稳妥方法获取稳妥金,避免品德风险的发作。有些意外险尽管没有直接罗列,但将自杀列入了规模更广的"成心行为"。在"职责革除"一项中 列明"被稳妥人的成心行为",因为自杀出于片面志愿,并非不可抗力带来的意外损伤,所以单个投保的意外险不会得到理赔。
自杀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赔
无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指10周岁以下儿童以及行为人是在神志紊乱,不能自控的状况。因为自杀是逝世的原因之一,编制新生命表时已考虑了这个要素,向投保 人收取的稳妥费的核算正是以生命表为依据。为了保证投保人、被稳妥人、受益人的利益,在许多人寿稳妥合同中都将自杀列入稳妥职责规模,但规则稳妥合同收效 必定期限后(通常是两年)发作被稳妥人的自杀行为,稳妥人才承当给付稳妥金职责。不论是养老险、少儿险、女人险,仍是分红险、全能险、重疾险,若以逝世为 给付稳妥金条件,都遵从这样一个准则。
畏罪自杀的,稳妥不赔
若被稳妥人畏罪自杀,依据《稳妥法》第67条和《条款》第3条第1款第2项免责规模,稳妥公司不予理赔。首要仍是要从意外和寿险两大类产品上,来看待自杀是否理赔! 意外损伤稳妥不赔:不管是在神智是否清醒的状况下,发作的自杀行为,都是不予理赔的。人寿险满两年赔付:是在合同建立两年后或自复效后的两年后,发作的自杀行为,是能够理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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