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的主要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17:27
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刑事诉讼案子有辩解,可是一般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是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才会托付刑事署理。那么,刑事署理的品种有哪些呢?请跟从听讼网小编一同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署理的首要品种有哪些
关于刑事署理的品种,我国首要包含三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署理、自诉案子中的署理和反诉案子中的署理以及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
(一)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
公诉案子中被害人的署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公诉案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托付,担任被害人的署理人参与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由此可见,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具有如下特色:
(1)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能够由被害人自己托付,也能够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署理人托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托付署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托付的署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署理人。
(3)被害人托付诉讼署理人是从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开端的,也就是说,公诉案子在侦办阶段,被害人不能托付署理人。案子移交起诉之后,包含一审、二审都能够随时托付署理人。
(二)自诉案子中的署理和反诉案子中的署理
自诉案子的署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子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自诉人或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作为署理人参与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惫规则: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这一规则标明,自诉案子中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许自诉人的法定署理人。其他人包含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托付署理人,这一点与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律师;自诉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自诉人的监护人、亲朋等,都能够充任署理人,可是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任署理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力被掠夺,无法行使诉讼署理的权力。
自诉案子中自诉人的署理人的诉讼位置,有自己的特色,即自诉案子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功能。可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自诉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辩解权。与此同时,自诉人托付的署理人,也能够承受被告人(原自诉人)的托付作他的辩解人,即由行使控诉功能转到行使辩解功能。事实上是一身二任。相同自诉案子被告人提起反诉,因为其诉讼位置的改变,本来托付的辩解人也能够成为自诉人(原被告)的署理人,即由行使辩解功能转到行使控诉功能,也是一身二任。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署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署理,是指承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以诉讼署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子中诉讼署理与公诉案子中诉讼署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署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署理。但附带民事诉讼署理人不同于纯民事诉讼署理人,前者署理或许身兼数职,比方既担任被告人的辩解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署理人等。因而,承办律师有必要澄清各种署理的权限,以及各种署理人在诉讼中的位置,防止彼此:混杂,署理不清。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署理品种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关于刑事署理的品种,我国首要包含了三种,而作为刑事案子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则一般是进行托付辩解,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署理的首要品种有哪些
关于刑事署理的品种,我国首要包含三种,即上文中介绍到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署理、自诉案子中的署理和反诉案子中的署理以及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
(一)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
公诉案子中被害人的署理,是指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公诉案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托付,担任被害人的署理人参与诉讼。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的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被害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由此可见,公诉案子被害人的署理,具有如下特色:
(1)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能够由被害人自己托付,也能够由他的近亲属或法定署理人托付,其他人无权为被害人托付署理人。
(2)被害人的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托付的署理人是被害人的诉讼署理人,而不是被害人法定署理人或许近亲属的署理人。
(3)被害人托付诉讼署理人是从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开端的,也就是说,公诉案子在侦办阶段,被害人不能托付署理人。案子移交起诉之后,包含一审、二审都能够随时托付署理人。
(二)自诉案子中的署理和反诉案子中的署理
自诉案子的署理,是指在刑事自诉案子中,律师或其他公民承受自诉人或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作为署理人参与诉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0惫规则:自诉案子的自诉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这一规则标明,自诉案子中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的是自诉人或许自诉人的法定署理人。其他人包含自诉人的近亲属不能为自诉人托付署理人,这一点与公诉案子被害人托付署理人是不同的。根据我国法令的有关规则,律师;自诉人所在单位引荐的人;自诉人的监护人、亲朋等,都能够充任署理人,可是正在被执行惩罚或许依法被掠夺、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不能充任署理人。因为他们的人身自由权力被掠夺,无法行使诉讼署理的权力。
自诉案子中自诉人的署理人的诉讼位置,有自己的特色,即自诉案子中自诉人是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行使控诉功能。可是当被告人对其提起反诉后,自诉人又成了被告人,享有了辩解权。与此同时,自诉人托付的署理人,也能够承受被告人(原自诉人)的托付作他的辩解人,即由行使控诉功能转到行使辩解功能。事实上是一身二任。相同自诉案子被告人提起反诉,因为其诉讼位置的改变,本来托付的辩解人也能够成为自诉人(原被告)的署理人,即由行使辩解功能转到行使控诉功能,也是一身二任。
(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署理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署理,是指承受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的托付,以诉讼署理人的身份进行的活动,是刑事自诉案子中诉讼署理与公诉案子中诉讼署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则,公诉案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自案子移交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自诉案子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随时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交审查起诉的案子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子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奉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署理人有权托付诉讼署理人。
律师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署理,实质上是民事诉讼署理。但附带民事诉讼署理人不同于纯民事诉讼署理人,前者署理或许身兼数职,比方既担任被告人的辩解人,又担任反诉中反诉人的署理人等。因而,承办律师有必要澄清各种署理的权限,以及各种署理人在诉讼中的位置,防止彼此:混杂,署理不清。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署理品种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关于刑事署理的品种,我国首要包含了三种,而作为刑事案子中的嫌疑人、被告人则一般是进行托付辩解,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