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怎么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12:08
【案情】
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袁某和朋友集会喝酒,集会结束袁某驾驭轿车回家。当轿车行进至市东某路段时,与正在过马路的何某相撞,袁某下车立即把何某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向110报警自首,何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经抽血查验,袁某酒精含量90毫克/100毫升,契合醉驾规范。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袁某负事端首要职责,何某负非必须职责。发作交通事端后,袁某经过家族活跃补偿被害人何某家族各项经济损失算计45万元,获得被害人家族的体谅,被害人家族请求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以涉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拘留袁某,检察机关以交通闯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袁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袁某的行为应该定风险驾驭罪,被告人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族的体谅,应该从轻或革除处分。
【不合】
本案应该怎么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定见一、被告人袁某酒精含量90毫克/100毫升,契合醉驾规范,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依法应构成风险驾驭罪。
定见二、被告人袁某明知在酒后不能驾驭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驭机动车形成了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定见三、被告人袁某醉驾的行为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负事端首要职责,依法应构成交通闯祸罪。
【分析】
笔者赞同定见三,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交通闯祸罪,又构成风险驾驭罪,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被告人袁某明知醉驾会危及别人生命,片面上听任醉驾行为发作,因而,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应处以拘役,并处分金。被告人醉酒驾驭,这种行为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使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闯祸罪,驾驭人袁某对驾驭致人逝世的成果片面上是过错。交通闯祸罪归于成果犯,风险驾驭罪归于行为犯。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交通闯祸罪,又构成风险驾驭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交通闯祸罪处分比风险驾驭罪的重,应该择重罪处分。
二、被告人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尽管被告人袁某关于醉酒驾车的片面是成心的,可是,被告人的回家道路是固定的,发作交通事端没有致不特定多人受伤或逝世,事端发作后并没有逃逸或接连抵触,而是活跃送伤者到医院救助并报警自首,片面上没有对别人的逝世成果持听任情绪,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醉酒驾车违法法令适用问题的定见》(2009年9月11日)规则:“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风险、醉酒驾车损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闯祸后继续驾车抵触、形成严重伤亡,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对继续发作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对此类醉酒驾车的形成严重伤亡的,应依法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依据该定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
2015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袁某和朋友集会喝酒,集会结束袁某驾驭轿车回家。当轿车行进至市东某路段时,与正在过马路的何某相撞,袁某下车立即把何某送到市人民医院抢救,并向110报警自首,何某经抢救无效逝世。经抽血查验,袁某酒精含量90毫克/100毫升,契合醉驾规范。市公安交警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袁某负事端首要职责,何某负非必须职责。发作交通事端后,袁某经过家族活跃补偿被害人何某家族各项经济损失算计45万元,获得被害人家族的体谅,被害人家族请求不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职责。公安机关以涉嫌“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拘留袁某,检察机关以交通闯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袁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袁某的行为应该定风险驾驭罪,被告人活跃补偿被害人家族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族的体谅,应该从轻或革除处分。
【不合】
本案应该怎么对被告人科罪量刑,存在三种不同的定见:
定见一、被告人袁某酒精含量90毫克/100毫升,契合醉驾规范,在路途上醉酒驾驭机动车的,依法应构成风险驾驭罪。
定见二、被告人袁某明知在酒后不能驾驭机动车的情况下,驾驭机动车形成了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安全,依法应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定见三、被告人袁某醉驾的行为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负事端首要职责,依法应构成交通闯祸罪。
【分析】
笔者赞同定见三,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交通闯祸罪,又构成风险驾驭罪,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
被告人袁某明知醉驾会危及别人生命,片面上听任醉驾行为发作,因而,被告人袁某醉酒后驾车的行为构成风险驾驭罪,应处以拘役,并处分金。被告人醉酒驾驭,这种行为违背路途交通管理法规,发作严重交通事端,致使一人逝世的严重后果,构成交通闯祸罪,驾驭人袁某对驾驭致人逝世的成果片面上是过错。交通闯祸罪归于成果犯,风险驾驭罪归于行为犯。被告人的行为既构成交通闯祸罪,又构成风险驾驭罪,按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则: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交通闯祸罪处分比风险驾驭罪的重,应该择重罪处分。
二、被告人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尽管被告人袁某关于醉酒驾车的片面是成心的,可是,被告人的回家道路是固定的,发作交通事端没有致不特定多人受伤或逝世,事端发作后并没有逃逸或接连抵触,而是活跃送伤者到医院救助并报警自首,片面上没有对别人的逝世成果持听任情绪,不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最高人民法院于《关于醉酒驾车违法法令适用问题的定见》(2009年9月11日)规则:“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风险、醉酒驾车损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闯祸后继续驾车抵触、形成严重伤亡,阐明行为人片面上对继续发作的损害成果持听任情绪,具有损害公共安全的成心。对此类醉酒驾车的形成严重伤亡的,应依法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科罪。”依据该定见,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交通闯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