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22: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则》已于2013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则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经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揭露准则,标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作业,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则,结合人民法院作业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应当遵从依法、及时、标准、实在的准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建立我国裁判文书网,共同发布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裁判文书质量担任。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安排担任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管理作业。该安排实行以下责任:
(一)安排、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发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许技能处理不妥等问题的,和谐有关部分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辅导、监督和考评作业。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发布,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触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停方法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发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子告诉书、应诉告诉书中奉告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模,并经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攻略等多种方法,向大众奉告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存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等实在信息,但有必要采纳符号代替方法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承继纠纷案子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以及免予刑事处分,且不归于累犯或许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法、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安排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揭露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收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结技能处理,并提交本院担任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专门安排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许合议庭以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则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发布景象的,应当提出书面定见及理由,由部分担任人查看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发布的裁判文书,除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技能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共同。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发布补正裁决。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毛病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共同的以外,不得修正或许替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许其他特别原因需求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担任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专门安排查看决议,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处理撤回及挂号存案手续。
第十二条我国裁判文书网应当供给操作快捷的检索、查阅体系,便利大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监督和辅导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作业。
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安排、辅导、监督和查看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作业。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施行本规则的过程中,能够结合作业实践拟定施行细则。中西部区域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时刻进展由高级人民法院决议,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拟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则》(法发〔2010〕48号)一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标准性文件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1月21日
法释〔2013〕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则
(201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5次会议经过)
为贯彻落实审判揭露准则,标准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作业,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规则,结合人民法院作业实践,拟定本规则。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应当遵从依法、及时、标准、实在的准则。
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建立我国裁判文书网,共同发布各级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文书。
各级人民法院对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裁判文书质量担任。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指定专门安排担任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管理作业。该安排实行以下责任:
(一)安排、上传裁判文书;
(二)发现发布的裁判文书存在笔误或许技能处理不妥等问题的,和谐有关部分及时处理;
(三)其他相关的辅导、监督和考评作业。
第四条人民法院的收效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发布,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触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停方法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发布的。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子告诉书、应诉告诉书中奉告当事人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模,并经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攻略等多种方法,向大众奉告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则。
第六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存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等实在信息,但有必要采纳符号代替方法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名字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承继纠纷案子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子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惩罚以及免予刑事处分,且不归于累犯或许惯犯的被告人。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去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法、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安排的银行账号;
(四)商业秘密;
(五)其他不宜揭露的内容。
第八条承办法官或许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人员应当在裁判文书收效后七日内按照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要求完结技能处理,并提交本院担任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专门安排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第九条独任法官或许合议庭以为裁判文书具有本规则第四条第四项不宜在互联网发布景象的,应当提出书面定见及理由,由部分担任人查看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第十条在互联网发布的裁判文书,除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进行技能处理的以外,应当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共同。
人民法院对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发布补正裁决。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的裁判文书,除因网络传输毛病导致与送达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不共同的以外,不得修正或许替换;确因法定理由或许其他特别原因需求撤回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以上担任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专门安排查看决议,并在我国裁判文书网处理撤回及挂号存案手续。
第十二条我国裁判文书网应当供给操作快捷的检索、查阅体系,便利大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担任监督和辅导当地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作业。
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安排、辅导、监督和查看辖区内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作业。
第十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施行本规则的过程中,能够结合作业实践拟定施行细则。中西部区域基层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时刻进展由高级人民法院决议,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1月8日拟定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的规则》(法发〔2010〕48号)一起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标准性文件与本规则不共同的,以本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