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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简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1 06:00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挂号成婚但由于违反成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能,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品种,它仅仅用来阐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自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仅仅一种同居联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含义上运用的。
2、2001年4月28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是关于婚姻无效和婚姻可吊销的规则。自此,我国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婚姻无效准则。修改后的婚姻法为了清晰划清无效婚姻与合法婚姻的边界,在第十条中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3、外国学者把婚姻建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反公益要件者,被以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反私益要件者被以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吊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准则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吊销婚姻的差异正逐步缩小,并且总的趋势是逐步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品种,相应扩展了可吊销婚的规模。外国婚姻无效准则的这种开展超势对我国的婚姻无效准则具有学习含义。
因而,以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罗列的自始无效婚姻的规模应当缩小,仅限于两种:即1、重婚的;2、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由于重婚这种行为严峻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根本原则。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人成婚,又与社会伦理道德不符,这两种景象都严峻违反了成婚的公益要件,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大,无疑归于自始无效婚姻。
至于第十条罗列的“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咱们以为这两种景象应划归可吊销婚姻的领域。由于这两种景象仅仅违反成婚的私益要件或一般地违反成婚的公益要件,社会危害性较校并且假如一个人乐意与患有医学上不应当成婚的疾病的人成婚,乐意照料其日常日子,咱们的婚姻法为什么要横加干涉,非要宣告它无效呢?此外,“未达法定婚龄的”在违法成婚之后假如达到了法定婚龄,也归于可吊销婚姻,由婚姻当事人自行挑选,这样更利于百姓日子的安稳以及对婚姻当事人及子女合法权益的维护,也更契合婚姻法作为私法其根本意图在于维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根本特点。
我国《婚姻法》规则的可吊销婚姻只要一种,即“因钳制而成婚的”。这种提法好像不当,规则为“违反当事人志愿的”好像更稳当。因我国的大多数婚姻法学专家均以为“可吊销婚姻是违反当事人实在意思而建立的婚姻”违反当事人实在意思除了因钳制之外,别的还应包含诈骗,两边当事人的误解以及虚伪的意思表明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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