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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22:21
在近年审理的离婚案子中,具有涉外要素的离婚案子日积月累。这些案子不管在审理程序上、仍是在实体上,与一般离婚案子都存在很大差异。以下从涉外婚姻案子与国内婚姻案子的差异下手,剖析涉外婚姻案子需求留意的诉讼技巧。
我国涉外婚姻案子的统辖与法令适用
(一) 涉外离婚案子的统辖
1. 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寓居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联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统辖;原告住所地与常常寓居地不一致的,由原告常常寓居地人民法院统辖。
2. 在国内成婚后,久居国外的华裔,如久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订立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统辖为由不予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成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 在国外成婚,并久居国外的华裔,这类离婚案子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两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 中国公民一方寓居在国外,一方寓居在国内,不管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如国外一方在寓居国法院申述,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统辖。
5. 中国公民两边在国外但未久居,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许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统辖。
6. 涉港、澳、台的离婚案子的统辖,对比涉外案子处理。
(二) 涉外离婚案子的法令适用
依据《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成婚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离婚适用受理案子的法院所在地法令。详细而言,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子,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产业切割,适用我国法令。确定其婚姻是否有用,适用婚姻订立地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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