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打工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4 16:57◆承揽施工个人招用的人员发作伤亡事故,工伤补偿职责谁来承当?
李先生咨询:甲公司作为将某建设项目总承揽单位,将模板施工工程发包给王某,王某雇佣了李先生等人实践进行施工。后李先生在施工作业中受伤,并根据甲公司的修建企业工伤集体险确定了工伤。问:李先生的工伤应由谁承当用人单位补偿职责?
律师回答:首要,根据原劳作保障部《关于树立劳作联系有关事项的告诉》(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规则:“修建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事务)或许经营权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对该安排或许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职责”,甲公司将模板施工工程发包给不具用工主体资格和施薪酬质的自然人王某,关于王某招用的劳作者李先生,依法应由甲公司承当用工主体职责。其次,并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则:“个人承揽经营违背本法规则招用劳作者,给劳作者形成危害的,发包的安排与个人承揽经营者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王某依法应对李先生的工伤和甲公司一起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退休后打工能否树立劳作联系?
张先生咨询:其在2009年处理了退休手续。后于2010年2月被招聘到某酒店担任停车场管理员。同年4月,酒店以年岁大为由,在结清了薪酬后将其解雇。问:能否申述酒店建议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
律师回答:根据《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一条规则:“劳作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作合同停止”。,因而,劳作者退休后即丧失了劳作联系的主体资格,酒店与张先生之间树立的是劳务联系而非劳作联系。因而,张先生申述酒店补偿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得不到支撑的。可是,假如酒店免除合同的行为违背了酒店和张先生之间的约好,张先生可根据其两边签定的劳务合同向酒店建议违约职责。
◆劳作合同到期没有续签, 劳作联系还受法律维护吗?
钱先生咨询:其与某公司签定了为期2年的劳作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后两边没有续签合同,也没有处理停止合同的手续,钱先生仍按本来的薪酬标准和工作岗位在公司持续上班。问:钱先生与公司的劳作联系还受法律维护吗?
律师回答: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则:“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作者树立劳作联系”, 劳作联系树立的判别根据在于用工联系的存在而非劳作合同的签定。钱先生的公司在本来的劳作合同期满后持续对钱先生进行用工,两边即存在受劳作法维护的劳作联系。钱先生的公司依法负有与钱先生签定书面劳作合同、付出劳作报酬、给予劳作维护以及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单独免除劳作合同等劳作法所规则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