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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1 19:43
【案情】
2013年2月1日,李xx与乡民小组签定土地承揽合同,约好承揽该组200亩土地,承揽期为50年。2014年3月,因李xx未如期付出承揽费,乡民小组将李xx所栽种杉树苗根除,又与钱某签定土地承揽合同,将李xx所承揽土地发包给钱某。李xx诉至法院,恳求乡民小组赔偿损失。
【不合】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乡民小组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否成为本案适格被告发生如下争议:
第一种观念以为:乡民小组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应当以村委会为被告。《乡民委员会安排法》第二条规则由乡民委员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八条规则乡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产业,乡民小组无权对外签定处理公共事务的合同,因而适格的被告应当是村委会。
第二种观念以为:乡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够成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乡民小组系依法建立,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有产业才能承当民事责任,满意诉讼主体资格。
【剖析】
笔者以为,乡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则“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能够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其间“其他安排”是指合法建立、有必定的安排机构和产业,但又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安排。乡民小组由村委会依据乡民寓居情况、团体土地所有权联系等分设,建立合法,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契合“其他安排”的要求,具有了诉讼主体资格条件。
《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二条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归于村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发包;现已别离归于村内两个以上乡村团体经济安排的农人团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许乡民小组发包。”法令已然赋予乡民小组有发包的权力,具有民事行为才能,相对应,其也应承当相应民事行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乡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也予以了认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乡民小组诉讼权力怎么行使的复函》中答复:遵化市小厂乡头道城村第三乡民小组能够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以第三乡民小组为当事人的诉讼应以小组长作为首要负责人提起。
因而,乡民小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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