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包括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3 10:31
依据《劳作法》、《企业劳作争议处理法令》、劳作部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劳办发[1994]289号)、劳作部《关于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劳部发[1995]309号)等规则,仲裁委员会受理劳作争议的规模:从争议主体上看包含:(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与员工; (2)个体工商户与学徒、帮工; (3)国家机关、工作安排、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或称工勤人员)及与之树立劳作合同联系的其他各类非工勤人员,实施企业化办理的工作安排与本安排的整体人员。依据劳作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企业化办理的工作安排与员工发作劳作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65号)规则,“实施企业化办理的工作安排”和“人员”是指“国家不再核拨经费,实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工作安排”和“该单位的整体员工”。从争议内容上看包含:(一)因企业开除、开除、解雇员工和员工辞去职务、主动离任发作的争议; (二)因实行国家有关薪酬、稳妥、福利、训练、劳作保护的规则发作的争议; (三)因实行劳作合同发作的争议; (四)法令、法规规则应当按照法令处理的其他劳作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