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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0:25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子状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说。证人证言作为一种常用的依据,具有刑事诉讼依据的三个基本特征,即客观性关联性和法律性;但因为客观方面的原因,证人尽管了解案情,却很简单呈现假证误证。本文主要从对证人证言的检查认证的必要性和办法两方面,对证人证言的检查认证来进行论说,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 、对证人证言检查认证的必要性
1、从证人证言本身的特征来看,它是证人对客观案子状况的感知或风闻的从头反映,因而不可避免地遭到证人片面和客观要素的影响,即便是好心的证人也或许供给不精确的证言;因为社会和案子的复杂性,证人或许与当事人或案子处理结果有某种利害联系,然后阻碍证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案情;别的,办案人员的要挟、诱惑乃至暗示,都会使证人证言同案子现实发作违反的状况。
2、在现在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大多数证人能够不到法庭作证,即便法院宣布出庭告诉也能够弃之不顾;与此构成鲜明对比的是,证人却鲜有不向差人和检察官作证的,侦办阶段差人问询取得的书面证言却是不会短少。这种现状,违反了现代各国刑事侦办准则通行的一条基本准则:“强制侦办法定准则”,又称“司法令状主义”,即差人和检察官进行的依据查询,应当是一种不损害公民权利,不具有强制性的“恣意侦办”。此项准则的法理依据是,控辩两边在诉讼中存在形式上相等的联系,就像辩解方不能强制公民向其作证相同,控诉方也不具有这种强制力气,只要中立和独立的法院才干赋予他们这种权利。不然,必定形成担任收集依据查明现实职责、选用行政手法的侦办阶段在案子处理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效果,并导致法院威望的旁落。
3、如上所述,在证人不出庭状况下,要有用科罪,必定会很多选用庭前尤其是侦办阶段差人制造的书面证言,形成书面证言在庭审中通行无忌。现代各国审判准则的常规是,在法庭审判中有必要实施直接言词准则,扫除任何不经法庭质证的“风闻依据”。然而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不只重大和案子能够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并且两边有准则不合,内容很不确认的证人笔录,也能够交由法官取舍,使其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看到,书面证词的可靠性至少遭到以下要素的影响:书面证词扫除了法官直接检查原始证人的或许,不能通过直接调查感知如“望闻问切”查验证人作证的真伪;书面证词扫除了对立问询的或许,使该依据难以被穿插问询所查验;书面陈说发生时往往缺少发誓、确保、声明法律职责这种场景设置,然后或许影响其严肃性和程序上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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