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管辖决定书范本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2 17:33
实践中,当遇到两个法院相互抢夺一个案子的统辖权或许推诿案子的时分,是能够由他们一起的上级法院来指定法院统辖的。一般状况下,他们的上级法院都会制造一份指定统辖决议书,奉告其究竟由哪个法院统辖。那么,指定统辖决议书怎样写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带来了指定统辖决议书范本,供我们做一个了解,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指定统辖决议书怎样写
指定统辖决议书
(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 指辖[ ]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违法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_________条的规则,经本院检查,指定你院统辖。
年 月 日
(院印)
二、指定统辖的分类是怎样的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统辖不明的案子的统辖权
统辖不明的状况,比如刑事案子发作在两个人民法院统辖规模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统辖的规模的行政区划没有切当的边界,违法地不能确认,这样构成互争统辖或相互推诿现象。在这种状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洽谈处理;和谐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改动统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状况,包含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的案子,因案子在该人民法院审判遭到严峻搅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景象。在这种状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19条规则: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指定统辖的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20条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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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定统辖决议书怎样写
指定统辖决议书
(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检察院)
检 指辖[ ]号
___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违法嫌疑人_______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矩》第_________条的规则,经本院检查,指定你院统辖。
年 月 日
(院印)
二、指定统辖的分类是怎样的
1、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确认统辖不明的案子的统辖权
统辖不明的状况,比如刑事案子发作在两个人民法院统辖规模的交界处,而两个人民法院统辖的规模的行政区划没有切当的边界,违法地不能确认,这样构成互争统辖或相互推诿现象。在这种状况下,应当由争议各方在审限内洽谈处理;和谐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2、由上级人民法院以指定的方法改动统辖权
实践中有时会出现有统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审判权的状况,包含本院院长需求逃避的案子,因案子在该人民法院审判遭到严峻搅扰而不能很好地行使审判权等景象。在这种状况下,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最高人民法院《解说》第19条规则: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三、指定统辖的规则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统辖不明的案子,也能够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子移交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
第17条 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统辖的案子,由开始受理的人民法院统辖。没有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分,能够移交被告人首要违法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别离逐级报请一起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18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分,能够将下级人民法院统辖的案子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统辖。
第19条 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统辖的,应当将指定统辖决议书别离送达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
第20条 原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统辖决议书后,不再行使统辖权。关于公诉案子,应当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悉数檀卷资料退回,一起书面通知当事人;关于自诉案子,应当将悉数檀卷资料移交被指定统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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