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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资产移交暂行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2 09:19
发布部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京政办发[2002]2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安排: 市经委会同有关部分拟定的《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财物移送暂行方法》现已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三日   北京市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财物移送暂行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破产作业,推动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财物移送所在地处理作业,特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属国有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财物移送作业。 本方法所称破产企业非经营性财物(以下简称非经营性财物),是指企业财物中所列,国家划拨构成或企业出资构成,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财物,包含员工住所、校园、托幼园(所)、医院等非营利性设备,及其隶属的公用设备。 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吞并破产和员工再就业作业和谐小组(以下简称市和谐小组)担任对非经营性财物移送行为进行安排、和谐、监督、查看,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方法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四条 非经营性财物移送应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安稳,活跃保险地进行。   第二章 移送方针  第五条 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非经营性财物由破产清算组按其原有功用特点,移送非经营性财物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安排(以下简称接纳单位)接纳处理。 第六条 非经营性财物原则上应当采纳无偿划转的方法移送接纳单位处理。移送的非经营性财物中归于划拨的土地,一般仍按原划拨土地运用权的性质划转。 处理非经营性财物划转及改变等手续,原则上免收行政性收费。 第七条 非经营性财物不进行评价,按企业破产审计报告承认的价值划转。 第八条 破产企业对原自管的公有住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由接纳单位全面接纳。接纳单位的权力和责任首要包含:享有未出售住所的产权并与原承租人从头签定(或改变)房子租借协议;对未出售住所进行修理处理,收取租金,依法向承租人出售现住所;享有已售公房再上市买卖时原破产企业应得的收益;帮忙购房员工处理已购公房再上市买卖的手续。 第九条 企业宣告破产前,根据有关规则从售房款中按份额提取的住所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备修理基金(以下简称修理基金)不归于企业破产产业,在非经营性财物移送时由破产清算组将其移送接纳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处理。接纳单位未建立物业处理安排或许业主委员会的,应由破产清算组将其转存至相应的住所资金处理安排监督运用,专款专用。 企业宣告破产时,修理基金未按规则提取,或提取后被移用的,由破产清算组在破产产业清偿分配前从破产产业中优先提取,随非经营性财物同时移送接纳单位。 修理基金正常运用的部分在非经营性财物移送时不再补齐。在本方法施行前已完结司法程序的破产企业,没有提取的或被移用的修理基金不再补齐。 第十条 接纳单位在接纳破产清算组移送的员工住所后,由市财务按下列规范给予一次性补助费:已售高楼,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50元。平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助150元。接纳单位接纳未售高楼和其他非经营性财物,市财务不予补助。 破产清算组在与接纳单位签定移送接纳协议后,按移送接纳协议载明的移送面积和上款所列规范核算补助费,经市和谐小组认可后向市财务局请求补助。市财务局在接纳单位处理完交代手续后,将补助费一次性划拨给接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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