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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决定权:由检法独立拥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2:09
拘捕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其决议权是有约束的。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中就拘捕的决议权相关问题进行具体的介绍,欢迎我们的阅览,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协助!
拘捕的决议权:由检法独立具有
法院和检察院独立具有拘捕决议权。
一、法院的拘捕决议权:
1.由院长签发决议拘捕告诉书;
2.告诉公安机关履行。
二、检察院的拘捕决议权:由检察长签发决议拘捕告诉书、告诉公安机关履行。
1.检察院侦办案子中直接作出拘捕决议:
(1)由侦办部分填写拘捕犯罪嫌疑人定见书、连同檀卷资料同时移交本院查看拘捕部分查看;
(2)查看拘捕部分接到拘捕犯罪嫌疑人定见书后:
A.犯罪嫌疑人现已被拘留的:7日内由检察长、查看委员会决议是否拘捕;
B.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15日内【严重、杂乱案子不得超越20日】由检察长、检委会决议是否拘捕;
(3)查看拘捕部分关于应当拘捕而本院侦办部分未移交查看拘捕的犯罪嫌疑人:
A.应当向侦办部分提出移交查看拘捕的主张;
B.主张不被采用,能够报请检察长提交查看委员会决议。
2.检察院处理查看拘捕案子:
(1)发现应拘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拘捕犯罪嫌疑人【即“漏捕”】:检察院应当主张公安机关提请拘捕。
【提示】公安机关:
①以为检察院主张正确地:应当当即提请批准拘捕;
②以为检察院主张不正确:
A.应当将不提请拘捕的理由告诉检察院;
B.检察院以为公安机关不提请拘捕的理由不能成立,能够直接作出拘捕决议,送达公安机关履行。
(2)如发现公安机关侦办活动有违法状况:应当告诉公安机关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状况告诉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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