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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10:29
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有时行政相对人能自觉合作或实行,此刻,行政强制权就无法表现出来,而有时行政相对人回绝实行,这时法令就赋予了国家机关的行政强制实行权以完成详细行政行为所确认的相对人责任。
法令咨询:
行政机关什么情况下能够请求法院当即实行?
律师答复:
答:《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规则:因情况紧急,为保证公共安全,行政机关能够请求公民法院当即实行。经公民法院院长同意,公民法院应当自作出实行裁决之日起五日内实行。
相关法令知识: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根据,应当进行记载、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根据建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用。
第三十七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实行行政决议,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强制实行决议。
强制实行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
(二)强制实行的理由和根据;
(三)强制实行的方法和时刻;
(四)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称号、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根据证明有搬运或许藏匿资产痕迹的,行政机关能够作出当即强制实行决议。
第三十八条催告书、行政强制实行决议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回绝接纳或许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则送达。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实行:
(一)当事人实行行政决议确有困难或许暂无实行才能的;
(二)第三人对实行标的建议权力,确有理由的;
(三)实行或许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且中止实行不危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以为需求中止实行的其他景象。
中止实行的景象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实行。对没有显着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才能实行,中止实行满三年未康复实行的,行政机关不再实行。
第四十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完结实行:
(一)公民逝世,无遗产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停止,无产业可供实行,又无责任承受人的;
(三)实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实行的行政决议被吊销的;
(五)行政机关以为需求完结实行的其他景象。
第四十一条在实行中或许实行结束后,据以实行的行政决议被吊销、改变,或许实行过错的,应当康复原状或许交还资产;不能康复原状或许交还资产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十二条施行行政强制实行,行政机关能够在不危害公共利益和别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到实行协议。实行协议能够约好分阶段实行;当事人采纳补救措施的,能够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许滞纳金。
实行协议应当实行。当事人不实行实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康复强制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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