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无罪人员工资待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1:02
依据原劳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员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康复与企业的劳作联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40号),“企业员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康复劳作联系,补发薪酬问题。咱们以为,员工于《国家赔偿法》施行曾经被判违法,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免除劳作联系的,企业应康复与该员工的劳作联系,并依照原劳作人事部《关于受处置人员的薪酬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作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则,康复其原薪酬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薪酬。”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被判违法又宣告无罪释放的员工,则应依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的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平均薪酬核算”的规则,予以处理。
刑释无罪人员薪酬待遇
(一)国家员工既未违法,又未违纪,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应由原作业单位(原单位吊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回收组织作业,康复其原薪酬待遇。
(二)员工在刑满释放后到法院宣告无罪、原单位康复公职期间在原单位参加劳作的,其劳作期间的薪酬待遇低于原薪酬待遇的,应予补齐差额部分。
[详见浙江省劳作厅《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吊销原判宣告无罪人员的薪酬待遇怎么补发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30日浙劳函[1997]54号)]
《国家赔偿法》施行后被判违法又宣告无罪释放的员工,则应依照赔偿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每日的赔偿金依照国家上年度员工日平均薪酬核算”的规则,予以处理。
刑释无罪人员薪酬待遇
(一)国家员工既未违法,又未违纪,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的,应由原作业单位(原单位吊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下同)回收组织作业,康复其原薪酬待遇。
(二)员工在刑满释放后到法院宣告无罪、原单位康复公职期间在原单位参加劳作的,其劳作期间的薪酬待遇低于原薪酬待遇的,应予补齐差额部分。
[详见浙江省劳作厅《关于对刑满释放后吊销原判宣告无罪人员的薪酬待遇怎么补发问题的复函》(1997年5月30日浙劳函[1997]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