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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权转股权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6 05:28
企业债款转股,是指债款人在将其在企业所享有的债款依法转变为股权.
法令规则
1、《民法通则》:
第四十四条 企业法人分立、兼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改变,应当向挂号机关处理挂号并布告。
企业法人分立、兼并,它的权力和责任由改变后的法人享有和承当。
2、《合同法》:
第五章 合同的改变和转让
第七十七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改变合同。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改变合同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则。
第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合同改变的内容约好不清晰的,推定为未改变。
第七十九条 债款人能够将合同的权力悉数或许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在外:
(一)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好不得转让;
(三)按照法令规则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应当告诉债款人。未经告诉,该转让对债款人不发生效能。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告诉不得吊销,但经受让人赞同的在外。
第八十一条 债款人转让权力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款有关的从权力,但该从权力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第八十二条 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后,债款人对让与人的抗辩,能够向受让人建议。
第八十三条 债款人接到债款转让告诉时,债款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款,而且债款人的债款先于转让的债款到期或许一起到期的,债款人能够向受让人建议抵销。
第八十四条 债款人将合同的责任悉数或许部分搬运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款人赞同。
第八十五条 债款人搬运责任的,新债款人能够建议原债款人对债款人的抗辩。
第八十六条 债款人搬运责任的,新债款人应当承当与主债款有关的从债款,但该从债款专归于原债款人本身的在外。
第八十七条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转让权力或许搬运责任应当处理赞同、挂号等手续的,按照其规则。
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赞同,能够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给第三人。
第八十九条 权力和责任同时转让的,适用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七条的规则。
第九十条 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兼并的,由兼并后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行使合同权力,履行合同责任。当事人缔结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款人和债款人还有约好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合同的权力和责任享有连带债款,承当连带债款。
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第十八条 企业兼并或许分立,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由政府或许政府主管部门赞同。
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化经营机制法令》:
第三十一条 企业能够经过转产、停产整理、兼并、分立、闭幕、破产等方法,进行产品结构和安排结构调整,完成资源合理装备和企业的优胜劣汰。
第三十五条 经政府赞同,企业能够分立。企业分立时,应当由分立各方签定分立协议,清晰区分分立各方的产业和债款债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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