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不同方式应对投标人弃标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1 08:03依据政府收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则,在评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中意义不清晰、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许有显着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能够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招标人做出必要的弄清、阐明或许补正。招标人的弄清、阐明或许补正应当选用书面形式,由具有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招标文件的规模或许改动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关于显着低于本钱报价的,评标委员会也应当要求招标人作出书面阐明,并供给相关的证明资料。但据了解,在收购实践中,评标委员会“要求招标人进行弄清、阐明或许补正”并不一定都能完成,尤其是对那些在评定中价格分占较大份额的项目更是如此。
由于在价格分占较大份额的项目中,唱标后招标人对自己在当次招标中的输赢也就根本有定论了。一些招标人在发现自己的报价大大高于其他招标人的报价,或是发现自己的“报价显着低于其他招标人的报价,或许被发现其报价低于本钱报价”时,往往会挑选“抛弃”招标。而这种“抛弃”招标的表现形式又不尽相同:有的招标人是在弄清中提出抛弃招标报价的许诺;有的招标人是对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敷衍塞责;有的则是拒不按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弄清、阐明或许补正。尽管这些行为都或许直接导致招标人不能正常地参加当次收购,但政府收购署理组织却应该以不同的方法应对招标人的这些行为。
关于招标人在弄清中抛弃招标报价许诺的,应归于招标人在招标截止时刻后、招标有用期内撤回招标。依据《政府收购货品和服务招标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则,招标人只能在招标截止时刻前撤回招标文件。依照许多地方招标文件的规则,这段时刻内撤回招标的,直接结果便是该招标人的招标保证金将被没收;假如招标人敷衍塞责,就评标委员会对其价格的质疑,不能合理阐明或许不能供给相关证明资料的,评标委员会完全能够确定该招标人以低于本钱的报价招标,将其招标依照无效标处理;假如招标人不依照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弄清、阐明或许补正的,评标委员会能够否决其招标。但在这样的状况下,政府收购署理组织是不能没收招标人的招标保证金的。
笔者主张,关于招标人在弄清时或许呈现的状况,政府收购署理组织应该依据政府收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则,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清晰处理方法。只要这样,招标人在“抛弃”招标后,政府收购署理组织的处理才会水到渠成,招标人也无从辩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