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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域名争议解决中的“恶意”要件质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1 02:59
(我国电子商务研讨中心讯)我国现行域名争议处理规矩是2006年3月17日起收效实施的《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其前身是2002年9月30日实施的《我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上述我国域名争议处理规矩,首要源自1999年的WIPO相应研讨报告,及其孕育的ICANN一致域名争议处理方针,以及随后成型而且与时俱进的CNNIC域名争议处理办法。在我国域名争议处理规矩及其实践中,一向存在着所谓的“具有歹意行为”之标准不清,难以操作的状况。
一、我国关于域名争议中“歹意行为”的现行标准
现行《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规矩了支撑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搬运至其名下或许将争议域名刊出之恳求的充沛必要条件:“契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撑:(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相同,或许具有足以导致混杂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许其首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具有歹意。”也便是说,上述三个条件有必要一起满意时投诉才得以建立,缺一不可。换言之,域名争议处理归于“相同或混杂性近似”、“无合法权益”、“具有歹意”的“三要件说”;“具有歹意”成为支撑搬运或许刊出争议域名之投诉恳求的有必要要件之一。
我国现行域名争议处理规矩第九条进一步清晰了注册或许运用域名的“行为构成歹意”的各种景象:(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意图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一切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许以其他方法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二)屡次将别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挠别人以域名的方式在互联网上运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三)注册或许受让域名是为了危害投诉人的名誉,损坏投诉人正常的事务活动,或许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大众;(四)其他歹意的景象。也便是说,契合上述任何一种景象即构成了“具有歹意”的行为。
由于对终究是否“具有歹意”在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所以,在2006年3月17日实施的《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中增加了关于相关的第十条: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处理组织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标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一)被投诉人在供给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好心地运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称号;(二)被投诉人虽未取得产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现已取得必定的闻名度;(三)被投诉人合理地运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运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顾客的意图。
二、域名争议处理中“歹意行为”的举证不易和确定困难
依据《我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矩和剖析我国域名争议处理的实践事例,能够概括出首要有下列九种构成“歹意行为”的状况:
1、为向包含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转让而抢注域名;
2、为向包含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转让而受让域名;
3、屡次将别人享有合法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抢注域名;
4、为危害投诉人名誉抢注域名;
5、为损坏投诉人正常事务活动抢注域名;
6、为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误导大众而抢注域名;
7、抢注域名后不投入运用而“消沉持有”;
8、明知是别人的知称号号或许标志依然将其抢注为自己的域名;
9、应知是别人的知称号号或许标志依然将其抢注为自己的域名。
除了上述九种较清晰或许较典型的歹意行为外,当然还存在着“其他歹意的景象”。而上述九种“具有歹意”行为中,在同一争议案子中也或许会一起呈现多种歹意行为。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准则,投诉人对其指控被投诉人具有上述一种或许数种歹意行为应当承当举证职责。可是,投诉人往往举证不易。首要,对有一些歹意行为,例如要证明“为向包含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转让而抢注或许受让域名”的举证委实不容易,一些研讨文章甚至于单个事例判决中特别强调“出售”并不当然构成“歹意”,投诉人仅有不特定的出售或出售意向的依据,仍属举证缺乏,由于据以尚不能证明被投诉人注册域名便是“为向包含投诉人的竞争对手出售、租借或转让而抢注域名”。又如,要证明被投诉人确实是“为危害投诉人名誉抢注域名”,或许“为损坏投诉人正常事务活动抢注域名”,或许“为混杂与投诉人之间的差异”的举证难度都很大。
更严峻的问题是域名争议处理的专家组难以确定被投诉人是否确实存在着“具有歹意”的行为。首要,域名争议处理是在戋戋几十天的较短期间内有必要作出判决,时刻上不允许专家组对即便十分复杂的案子之处理假以时日。其次,当事人举证的一切依据简直都是复印件,专家组无法核对原件以进一步承认其真伪。更重要的是,域名争议处理采纳的是“书面审”,没有当事人的当庭述辩和当面质证的程序保证。所以,只是经过为期短暂、举证含糊而且没有当庭审理的域名争议处理程序环节,要对依据去伪存真,要公平、公平地作出被投诉人的注册争议域名是否归于歹意行为,是困难的,据以判决也是不慎重的。但最首要的仍是,域名争议处理中底子能够无视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否“具有歹意”。
三、域名争议处理准则标准中应当剔去“具有歹意”要件
假设域名争议处理必定要以“确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归于歹意”作为前提条件与前置程序,那时被投诉人行为是否归于歹意之确定就首战之地,势在必行。可是域名争议处理其实并不需要以“确定被投诉人的行为是否归于歹意”为前置;上述域名争议处理的“三要件”完全能够删去“具有歹意”的第三要件,保存“相同或混杂近似”和“无合法权益”两要件足矣。
如前所述,我国现行《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规矩了支撑投诉人将争议域名搬运至其名下或许将争议域名刊出之恳求的充沛必要条件是:(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相同,或许具有足以导致混杂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许其首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具有歹意。而我国现行《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十四条则规矩了域名争议处理的或许成果:专家组依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供给的依据及争议触及的现实,对争议进行判决。专家组确定投诉建立的,应当判决刊呈现已注册的域名,或许判决将注册域名搬运给投诉人。专家组确定投诉不建立的,应当判决驳回投诉。第十六条又规矩了域名争议处理判决作出后的履行状况:“争议处理组织判决刊出域名或许判决将域名搬运给投诉人的,自判决发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组织予以履行。但被投诉人自判决发布之日起10日内供给有用依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许裁定组织现已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暂停履行。关于暂停履行的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域名注册服务组织视状况作如下处理:(一)有依据标明,争议两边现已达到宽和的,履行宽和协议;(二)有依据标明,有关申述或许裁定请求现已被驳回或许撤回的,履行争议处理组织的判决;(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许裁定组织作出裁判,且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履行该裁判。
综上所述,域名争议处理准则及其程序,只是处理争议的域名最终花落谁家?只是触及争议域名的归属之争。现行域名争议处理的“相同或混杂性近似”、“无合法权益”的“三要件”并非必要;而“相同或混杂性近似”、“无合法权益”的“二要件”就满意满意域名争议处理的法令需求。
通常在民事胶葛的处理、包含民事诉讼和民商事裁定中,“具有歹意”是针对民事侵权行为之经济补偿的衡量要件,虽然我国迄今依然徘徊不前在“填平补齐”的补偿性补偿准则的“前史渠道”,没有与时俱进到惩罚性补偿准则的“年代高原”;可是否具有歹意依然是民事胶葛中补偿数额凹凸的一项重要因素。可是,在域名争议处理准则的建立和推动,至今只是处理争议的域名最终花落谁家?只是触及争议域名的归属之争;域名争议处理程序毫不触及其间或许发作的民事侵权补偿职责(其间或许发作的民事侵权补偿职责当事人能够依法另行提申述讼或许裁定等)。所以,在只是处理争议域名之归属的域名争议处理程序中,考虑“相同或混杂性近似”和“无合法权益”之前两个要件完全能够满意了。
“相同或混杂性近似”要件即被投诉人注册的争议域名与投诉人在前已享有合法民事权益的中外文文字是否归于“相同或混杂性近似”,在此状况下,假如没有破例状况,被投诉人的域名抢注一般会构成对投诉人在前已享有的合法民事权益的民事侵权或许不正当竞争。当然也有破例,这便是不满意“无合法权益”要件。即便投诉人在前已享有相应合法民事权益,但被投诉人依据法令规矩或许合同约好,对争议域名或许其首要部分也享有合法权益,例如或许是依法各有其权,或许是相应权力约束,等等。由于各有其权,各不相犯,“大道通天,各走一边”。
我国现行《域名争议处理办法》第十条也规矩了:“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处理组织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存在着“被投诉人在供给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好心地运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称号;”“被投诉人虽未取得产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现已取得必定的闻名度;”“被投诉人合理地运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运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这三种状况之一的,就“标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可是这与第九条的标准有潜在抵触。笔者不同意该条中“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处理组织送达的投诉书之前”之时刻节点的规矩(至少应当以争议域名注册时刻为该时刻节点)。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胶葛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四条第二款的规矩:被告举证证明在胶葛发作前其所持有的域名现已取得必定的闻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差异,或许具有其他景象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歹意的,人民法院能够不确定被告具有歹意”一节,也存在着相同的时刻节点问题可商讨。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目前我国域名争议处理中“(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称号或许标志相同,或许具有足以导致混杂的近似性;(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许其首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许运用具有歹意”的组合条件,并不合理,关于仅以域名搬运或刊出为意图(毫不触及经济补偿)的域名争议处理准则而言,“具有歹意”要件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纠正。应当在我国现有域名争议处理准则的“相同或混杂性近似”、“无合法权益”、“具有歹意”的“三要件”中,剔去“具有歹意”要件,改为“相同或混杂性近似”、“无合法权益”的“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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