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的界限怎么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22:02
不合法拘禁罪在实践中的确认往往模糊不清,简单与刑讯逼供、一罪仍是数罪相混杂。那么不合法拘禁的边界怎样确认呢?听讼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常识,供您参阅,期望能够协助到您。
(一)不合法拘禁罪与非罪的边界
1、划清一般不合法拘禁行为与不合法拘禁违法。不合法拘禁行为,只要到达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因而,应当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巨细、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刻长短等要素,归纳剖析,来确认不合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逮捕与不合法拘禁罪的边界。两者的差异首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背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按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状况决议、同意、履行逮捕时,违背法律规则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不合法拘禁的动机和意图。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处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违法嫌疑人家族或单位。
(二)不合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边界
两者都归于侵略人身权利的违法,实践中往往相互牵连,简单混杂。两者的差异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违法目标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违法行为的违法嫌疑人;
3、违法行为体现和意图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违法嫌疑人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假如两罪一同发作,互有相关的,一般应按牵连违法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相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能够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三)不合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不合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不合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的牵连,一般体现为在不合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许行为人用不合法拘禁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逝世、受伤等。关于在不合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状况,应当留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则,不合法拘禁“运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因而,一方面关于这种状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另一方面,要留意其适用的条件:有必要是在不合法拘禁中“运用暴力”且“致人伤残、逝世”。这儿的“伤残”不包含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景象,而是包含各种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伤的景象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状况,即行为人意图即在于成心损伤、成心杀戮被害人,只不过其办法采用了不合法拘禁罢了,天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科罪处分,即按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不合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构成牵连犯形状或幻想竞合犯形状的状况,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合法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关于这种景象,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科罪处分。当然,假如行为人在拘禁别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逝世的,应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2、不合法拘禁罪与波折公事罪的幻想竞合
波折公事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大和当地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或许在天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不需要“暴力、要挟办法”外,暴力、要挟办法是其他波折公事行为构成违法必备的行为办法条件。波折公事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施冲击或强制,例如殴伤、绑缚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绑缚等不合法拘禁的办法波折公事的案子发作。这实际上是一行为一起冒犯两个罪名,归于幻想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可是,本法对不合法拘禁罪和波折公事罪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根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终究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科罪处分的问题。咱们以为,应以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这样能够更好地反映行为的全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假如在不合法拘禁波折公事中过错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应当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分,由于本条对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的规则了成果加剧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成心致人重伤、逝世,则对行为人应定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不再以不合法拘禁或波折公事罪定性)。
3、不合法拘禁罪与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幻想竞合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体现上也大致相同于波折公事罪的状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则为“通知的才处理”,而不合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则,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状况下发作竞合联系时,应分不同状况予以剖析:
(1)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干与别人婚姻自由,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揭发的,不宜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则了通知才处理的准则,在处理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幻想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通知,就不宜按一般的处理准则适用不合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通知,则应按幻想竞合犯处理,以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2)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则,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逝世的,不在“通知的才处理”之列。因而,呈现这种状况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则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则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致人逝世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而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条款。可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并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力,在适用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通知而别离处理:榜首,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通知的,应按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以不合法拘禁罪的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由于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怎么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则看,只把“致使被害人逝世”这一情节作为加剧构成,所以依据其立法本意,致人重伤的,也包含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根本构成中,归于“通知的才处理”的领域,第二,假如当事人未通知的,就不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听讼小编提醒您,未先处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要素形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违法。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一)不合法拘禁罪与非罪的边界
1、划清一般不合法拘禁行为与不合法拘禁违法。不合法拘禁行为,只要到达相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因而,应当依据情节轻重、损害巨细、动机为私为公、拘禁时刻长短等要素,归纳剖析,来确认不合法拘禁行为的性质。
2、划清违法逮捕与不合法拘禁罪的边界。两者的差异首要在于违法拘留、逮捕是违背拘留、逮捕法规的行为,一般是司法人员在按照法定职权和条件的状况决议、同意、履行逮捕时,违背法律规则约有关程序、手续和时限,并不具有不合法拘禁的动机和意图。如:一般的超时限报捕、批捕;未及时处理、出示拘留、逮捕证;未依法及时通知违法嫌疑人家族或单位。
(二)不合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的边界
两者都归于侵略人身权利的违法,实践中往往相互牵连,简单混杂。两者的差异在于:
1、主体要件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后者只能是国家工作人;
2、违法目标不同。前者是一般公民,后者只能是被控有违法违法行为的违法嫌疑人;
3、违法行为体现和意图不同。前者是以拘禁或许其他强制办法不合法掠夺别人人身自由,后者是对违法嫌疑人运用肉刑或许变相肉刑逼取口供。假如两罪一同发作,互有相关的,一般应按牵连违法从一重罪处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有相似“刑讯逼供”等关押行为的,不定刑讯逼供罪,能够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三)不合法拘禁罪的一罪与数罪
1、不合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刑讯逼供罪及暴力取证罪的牵连、竞合
不合法拘禁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损伤罪的牵连,一般体现为在不合法拘禁过程中,行为人对被害人进行暴力加害,或许行为人用不合法拘禁办法成心使被害人因冻饿等原因而逝世、受伤等。关于在不合法拘禁中对被害人加害的状况,应当留意,本条第2款明确规则,不合法拘禁“运用暴力致人伤残、逝世的”,按照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因而,一方面关于这种状况只应按一重罪即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另一方面,要留意其适用的条件:有必要是在不合法拘禁中“运用暴力”且“致人伤残、逝世”。这儿的“伤残”不包含轻伤,而是指重伤,但不限于肢体残废的景象,而是包含各种关于人身健康有严重损伤的景象在内。至于上述后一种状况,即行为人意图即在于成心损伤、成心杀戮被害人,只不过其办法采用了不合法拘禁罢了,天然应按牵连犯的处分准则,从一重罪科罪处分,即按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不合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构成牵连犯形状或幻想竞合犯形状的状况,体现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合法将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或证人拘禁,在此过程中又进行刑讯逼供或暴力逼取证言的行为。关于这种景象,应按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对行为人科罪处分。当然,假如行为人在拘禁别人进行刑讯逼供、暴力逼取证言过程中致人伤残、逝世的,应以成心损伤罪、成心杀人罪科罪处分。
2、不合法拘禁罪与波折公事罪的幻想竞合
波折公事罪,是指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全国人大和当地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或许在天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要挟办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除成心阻止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形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波折公事罪,不需要“暴力、要挟办法”外,暴力、要挟办法是其他波折公事行为构成违法必备的行为办法条件。波折公事罪中的暴力,一般是指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特定人员的身体实施冲击或强制,例如殴伤、绑缚等。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以绑缚等不合法拘禁的办法波折公事的案子发作。这实际上是一行为一起冒犯两个罪名,归于幻想竞合犯,对此应择一重罪从重处分。可是,本法对不合法拘禁罪和波折公事罪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设置根本相同,这就涉及到终究应以哪个罪名对行为人科罪处分的问题。咱们以为,应以波折公事罪科罪处分,这样能够更好地反映行为的全体性质和本质特征。当然,假如在不合法拘禁波折公事中过错致人重伤或逝世的,应当按照不合法拘禁罪科罪处分,由于本条对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逝世的规则了成果加剧犯的法定刑(不过,如是成心致人重伤、逝世,则对行为人应定成心损伤罪或成心杀人罪,不再以不合法拘禁或波折公事罪定性)。
3、不合法拘禁罪与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幻想竞合
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竞合问题,在体现上也大致相同于波折公事罪的状况,所不同的是,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在我国刑法上规则为“通知的才处理”,而不合法拘禁罪却无此规则,这样,当两个罪名在特定状况下发作竞合联系时,应分不同状况予以剖析:
(1)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干与别人婚姻自由,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且被害人未向司法机关揭发的,不宜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于本法规则了通知才处理的准则,在处理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与不合法拘禁罪的幻想竞合时,假如当事人未通知,就不宜按一般的处理准则适用不合法拘禁罪;假如当事人已通知,则应按幻想竞合犯处理,以不合法拘禁罪论处。
(2)假如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逝世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由于,本法第257条规则,暴力干与别人婚姻自由引起被害人逝世的,不在“通知的才处理”之列。因而,呈现这种状况的,应以幻想竞合犯的准则处理。不过本条规则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第257条规则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致人逝世的,法定刑为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者相比较,前者为重,因而应适用不合法拘禁罪的条款。可是,考虑到前者重得多,并且考虑到本法第257条的立法精力,在适用不合法拘禁“致人逝世”的法定刑时,可适当取其轻者。
(3)以不合法拘禁办法干与别人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视当事人是否通知而别离处理:榜首,当事人向司法机关通知的,应按幻想竞合犯的准则,以不合法拘禁罪的根本构成的法定刑追查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以不合法拘禁“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处理。这时由于本法第257条虽未指明暴力干与婚姻自由致人重伤的应怎么处理,但从该条第2款的规则看,只把“致使被害人逝世”这一情节作为加剧构成,所以依据其立法本意,致人重伤的,也包含在本法第257条第1款即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的根本构成中,归于“通知的才处理”的领域,第二,假如当事人未通知的,就不该追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听讼小编提醒您,未先处理延期手续而超期羁押人犯的等,都不构成不合法拘禁罪。因各种客观要素形成错拘、错捕的,也不构成违法。以上便是为您总结的相关材料,期望能够协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异的法律咨询渠道,假如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