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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任意被撤销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13:01
【案情】
李某与王某因爱情不好协议离婚,并处理了离婚挂号。在离婚协议中,两边约好独生子李乙由王某抚育,二人一起置办的房产归李乙一切。后该房一向未处理过户手续,李某仍与王某、李乙在该房中寓居。现李乙申述要求李某处理过户手续并腾房,李某则以赠与房产未处理过户为由要吊销赠与。
【不合】
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的房产能否恣意吊销?
第一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未处理过户手续或许通过公证,也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品德责任性质,赠与产业的权力未发作搬运,赠与人可根据赠与合同的有关规则吊销赠与。
第二种定见以为,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其间关于产业切割的内容是对离婚产业的约好,具有激烈的人身联系特点。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是夫妻对一起产业切割达到的协议,对当事人不只具有法令约束力,并且具有维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意图,赠与人不能恣意吊销。
【分析】专业婚姻家庭胶葛律师 苏斌律师 15953108399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首要,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其不该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则。离婚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育、产业赠与等改变身份联系后产业联系的约好,具有激烈的人身联系以及品德性质,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如非在缔结产业切割协议时存在诈骗、钳制等景象,不得改变或吊销产业切割协议。
其次,离婚协议是夫妻两边就免除婚姻联系、子女抚育、产业切割等问题达到的合意。离婚时,夫妻两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根据原有婚姻联系这一特定的人身联系为根底,并具有维护、照料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品德性质,理应遭到法令的维护。
最终,夫妻两边协议将房产赠与子女是两边一起为子女设定权力的行为,夫妻一方无权单方面恣意吊销赠与,而应获得离婚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的赞同,不然,其恣意吊销行为不具有法令上的效能。
综上,离婚协议中赠与子女房产的行为是建立在人身联系根底之上的,其有别于单纯的赠与行为,不能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则。在离婚诉讼中,假如允许一方当事人恣意吊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只会导致不法侵吞别人产业现象发作,并且也会给好心一方或许子女形成物质和精力危害,与法令精力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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