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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18:30
给付定金方不实行合同责任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方不实行合同责任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实行合同的,应依照未实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好内容的份额,适用定金罚则。
一、定金的适用需求契合以下几个条件:
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求定金的实践交给。定金如未实践交给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债款或许不缔结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主合同有必要有用。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议的。假如主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的,即使当事人已有交给和收受定金的现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可是,当事人能够约好定金合同的效能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必定无效。
3.当事人不实行债款且无法定免责景象。
二、《担保解说》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状况作出的规则:
1.视为不实行被担保的债款的状况。因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意图不能实现,能够适用定金罚则。但法令还有规则或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
2.不完全实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实行合同的,应当依照未实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好内容的份额,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实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联系以外第三人的差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实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分的一方当事人,能够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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