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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7:02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经过虚拟现实、隐秘本相、设定圈套等手法骗得对方产业的行为。或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成心隐秘真实状况,或成心奉告对方虚伪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的意思表明,从而与之签定或实行合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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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姑苏xx厂与姑苏xx物资贸易中心签定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姑苏xx厂向姑苏xx物资贸易中心购买SXZ6481广东三星面包车一辆,价格258000元,买方托付贸易中心代上照,上牌费用81800元,质量要求契合厂方出厂技术标准,用户检验合格交车。八月十五日xx厂派人前往贸易中心验车、看车,对该车质量表明满意,并在机动车登记表上盖上了姑苏xx厂的单位公章,一起托付贸易中心代为处理上牌手续,当即支付了全额货款及上牌费用。二十六日,贸易中心前往市公安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处理电脑线检测手续,检测成果各项目标均合格,顺畅上照后,该车交给买方姑苏xx厂运用。至此,该购销合同己悉数实行结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姑苏xx厂以“所购车辆为旧车组装而成”为由诉至姑苏市市郊人民法院,要求将该车退回贸易中心,贸易中心返还车款、上牌费用等339800元。一审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定:两边所订合同合法有用。驳回原告姑苏xx厂要求退回 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回来车款的诉讼请求。被告xx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对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补,被告xx公司逾期不实行,由原告姑苏xx厂托付有关部门进行修补,费用由被告xx公司担负,被告贸易中心承当连带责任。
律师答复:
本案购销合同合法有用,诈骗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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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则,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法条规则:“在包修期间,两次修补仍不能正常运用的,经营者应当担任替换或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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