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21:59(一)、侵略商业隐秘罪的主体侵略商业隐秘罪的主体既可所以自然人,也可所以法人、其它安排。
(1)高层管理人员、技能人员、娴熟操作工等雇员(包含原雇员)。企业树立一套商业隐秘维护体系,采纳了合理的保密办法后,雇员就有必要恪守商业隐秘维护的各项规则和商业隐秘权利人的要求或约好,承当保密职责。
(2)知悉企业商业隐秘、且与商业隐秘权利人发作联系的法人、其它安排、自然人。一是在出产运营过程中与权利人发作事务联系而知悉商业隐秘的,权利人要求其保密的;二是因商业隐秘权利人的托付而知悉企业商业隐秘的律师、中介机构人员(会计师、经济师、审计师、估价师等);三是因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而知悉商业隐秘的国家机关(海关、商检、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技能监督、公安等等)工作人员。
(3) 施行了侵略商业隐秘行为的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许应该知道《刑法》第219条所列(一)、(二)、(三)项违法行为,获取、运用或许发表别人的商业隐秘的,以侵略商业隐秘罪论处。
(二)、侵略商业隐秘罪的片面方面片面方面成心的,构成犯罪。在商业隐秘侵权的民事职责上,只需侵权人有差错行为就要承当职责,不区别成心或过错。《刑法》规则的侵略商业隐秘罪,侵权人片面上是明知或许应知的,有必要出于成心的侵权行为。《刑法》没有扫除直接成心。
(三)、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体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体是商业隐秘,《刑法》规则的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有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能信息和运营信息。
侵略商业隐秘罪的客体是商业隐秘这一知识产权,企业树立了一套商业隐秘维护体系,采纳了合理的保密办法,就能确定企业商业隐秘的存在。依据《反不正当竞赛法》、《刑法》的有关规则,商业隐秘有必要一起具有隐秘性、新颖性、价值性、有用性、保密性的构成要件。
隐秘性要求权利人的信息是不为大众所知悉的,当然这种隐秘性是相对的,它不要求只要权利人自己知道才是不为大众所知悉,关于技能信息不公知性,往往需求进行专门的判定才干判别。
新颖性的要求与隐秘性的要求相干系,要求该信息具有必定竞赛优势,不是揭露的信息。
价值性要求信息可以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刑法上的权利人不仅指商业隐秘的所有人,还包含经商业隐秘所有人答应赞同的商业隐秘运用人。有用性要求信息可以运用于出产、运营活动中,具有直接的、实际的运用性。
保密性要求权利人树立了一套商业隐秘维护体系,采纳了合理的保密办法。只要权利人关于信息有保密的片面要求,客观上又采纳了必定的保密办法的,其信息才是隐秘信息。保密办法包含规章制度、保密合同、物理上的办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