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解答:与现役军人离婚 须军人同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01:24事例回放
2002年,王小姐与现役武士李某成婚。婚后不久,王小姐发现两边性情不合,常常发作口角。李某性情浮躁,常常为小事迁怒于王小姐,令她不能忍耐。所以,王小姐屡次向李某提出离婚,但屡遭回绝。李某称,法令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要求离婚,须得到武士的赞同,假如他不赞同,王小姐就不能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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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王小姐问询本报坐堂律师,法令是否有这样的规则?
律师回答
《婚姻法》中规则,现役武士的爱人提出离婚,须得到武士的赞同,但武士一方有严重差错的在外。所谓严重差错,即武士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假如李某的确向王小姐施行了家庭暴力,王小姐可向法院申述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