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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留置权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9 07:30
仓储合同是两边当事人约好,由一方存储对方交给的物品,由对方付出费用的合同。其间存储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对方当事人称为存货人,被存储的物品称为存储物,对方当事人付出的费用称为仓储费。仓储合同建立后,保管人负有承受和检验存货人的货品入库的责任以及返还保管物的责任。保管人应按合同约好,承受存货人交给贮存的货品,并对其进行检验,还应当按合同约好的条件和保管要求,妥善保管仓储物。在合同约好的保管期限届满或许因其他事由停止合一起,保管人应当将仓储物原物返还给存货人或许存货人指定的第三人。保管人不得无故扣押货品,未按合同约好的时刻、数量交还仓储物的,应当承当违约责任。存货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好及时提取货品。于合同约好的期限届满,或许在未约好期限而收到库房经营人合理的货品出库的告诉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处理货品的提取。而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获得的酬劳,其数额、付出方法、付出时刻、地址均由两边当事人约好。假如保管人尽了保管责任,而存货人没有付出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果。除非当事人还有约好,存货人未依照合同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立保管人行使留置权。【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四条 因保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承包合同发作的债款,债款人不实行债款的,债款人有留置权。法律规则能够留置的其他合同,适用前款规则。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不得留置的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条 寄存人未依照约好付出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还有约好的在外。第三百八十一条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第三百九十二条 贮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早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第三百九十五条 本章没有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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