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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返程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工伤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7 07:50
【案情】
原告:高成元。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
第三人:重庆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高成元之女高小雪系第三人重庆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鸿立公司)员工,高小雪于2008年与鸿立公司签定劳动合同,鸿立公司差遣高小雪到黔江区新华邮政所(下称新华邮政所)作业,期间高小雪租住在黔江区新华乡。2011年2月2日至2011年2月5日期间,新华邮政所组织包含高小雪在内的员工新年度假,到2011年2月6日康复正常上班,高小雪便回到130公里外的彭水老家过节。因新华邮政所组织高小雪的上班时刻为2011年2月6日上午8时30分,高小雪便于2011年2月5日从彭水家中乘轿车赶回黔江。不幸的是,高小雪搭车途中遇到交通事端,形成高小雪重型闭合性颅脑外伤,经抢救无效逝世。当地交巡警支队确定高小雪对此次交通事端不承当职责。高小雪身后,原告高成元向被告提起工伤确定请求,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以下简称江北人社局)作出《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以高小雪发作事端地址不归于上班时刻,不归于上班途中为由,确定高小雪逝世的性质不归于因公逝世,不确定为工伤。原告高成元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吊销被告作出的《不予确定工伤决定书》。
【不合】
本案在合议过程中,存在两种观念:一种观念以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有必要是在上下班的规则时刻、必经道路才干确定为工伤,而高小雪从老家彭水赶往黔江途中实际上是为上下班做准备,与其正常的上下班没有直接联络,因而不应当确定其为工伤;另一种观念以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只需是在合理的时刻、合理的道路,就能够确定为工伤,尽管高小雪从彭水赶往黔江是在为上下班做准备,但这种准备作业与其正常的上下班是不可分割、不可或缺的,因而,依然应当确定其为工伤。
【剖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则“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而何为“上下班途中”,《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作出更详细的解说,本案两边争议的焦点恰恰便是“上下班途中”是否包含了过节返程途中的问题。
合议庭终究考虑以为,应当从保证工伤事端受害者利益的视点动身,结合的时刻、道路、意图等要素,来了解《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下班途中”。
一、时刻要素。“上下班途中”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刻范围内,根据员工上下班旅程的远近,运用交通工具的不同,归纳考虑交通状况、天气情况、行使安全等要素,合理裁量的一段理性人的上下班时刻领域。在了解时刻要素时,要正确掌握上下班时刻和行程时刻两个要素,上下班时刻是指正常作业或加班加点的开端和完毕时刻,行程时刻是指依照员工挑选的行程道路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日常住处所需求的合理时刻。本案高小雪提早一天从彭水老家动身回到黔江,实则是在为第二天的上班做准备,而并非约束在直接的上下班旅程中,如仍以“上下班途中”论,不免将上班途中的时刻跨度设置得过宽,不契合上下班时刻和行程时刻两个要素。并且,在广泛的时刻范围内,劳动者事端发作的概率亦会有所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危险亦会变大,这也不利于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联络。
二、道路要素。这儿所说的道路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道路,而不是必经道路,合理道路可所以地上道路、地下道路(地铁、过江地道等)或许高空道路(高架桥等),因不同的劳动者考虑的首要要素不同,只需劳动者挑选的道路契合行使快捷、费用较低、安全性好等一项规范,就能够以为是合理道路;劳动者的住所地或许上班场所能够有两处以上,也能够有两个不同的方向,不管挑选哪处或许哪个方向,只需是以上下班为意图都能够以为是合理道路,但确定“合理方向”的规范应予以约束。如本案中,高小雪从130公里之外的彭水老家回到黔江上班,虽为第二天上班之所必经,但其直接方向并非上班,而是回到黔江区新华乡的租住宅,即高小雪回到黔江租住宅阻断了其从彭水老家到新华邮政所之间的上下班联络。假如根据这样的直接联络而确定高小雪为工伤,则必将导致关于上述方向挑选的规范无限扩展。从立法技术上看,对直接联络比较简单框定和约束,但关于纷繁复杂的直接联络却不简单框定,所以,《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的扩展解说也应以直接联络为宜。
三、意图要素。即员工挑选的道路是以上下班或许从事上下班所必需的作业为直接意图,当然这之中包含了对劳动者行使意图合理性的司法检查,假如员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员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刻内未改动以“上下班”为意图,也应当确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假如员工改动了这个意图,即便在合理的时刻、合理的道路,也不能确定其为“上下班途中”。
综上所述,时刻、道路、意图三大要素在关于“上下班途中”的确定缺一不可。本案高小雪的作业地址是黔江区新华邮政所,寓居地址是黔江区新华乡的租借房,而从高小雪日常寓居的黔江区新华乡的租借房到黔江区新华邮政所之间的合理道路关于高小雪自己而言,具有经常性、普遍性和必要性,因而,这段道路才归于高小雪在该邮政所作业期间的上下班合理道路。相反,高小雪于2011年休新年假期间回来彭水老家,在新年假行将完毕的前一天回来黔江,尽管契合前述剖析中的意图要素,但不契合时刻、道路要素,故该返程道路并非其上班的合理道路,该时刻也非其上班的合理时刻,因而不归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则的上下班途中。其只能经过职责保险或许商业保险在交通事端的职责领域内取得相应的补偿,而不能经过工伤保险取得补偿。(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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