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非医疗事故 过错也应担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5:18日前,家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的胡女士像平常相同骑着摩托车前往单位上班,在途中不小心发生意外,车毁人伤。胡女士随即被送往上杭某医院救治。医师查看发现,胡女士左脚胫、腓骨骨折,多处安排不同程度受伤。医院为胡女士行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手术。手术后,胡女士又屡次进行了X光对位对线查看,一切正常。病况好转的胡女士出院回家疗养。谁知好景不长。胡女士回家疗养的半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感觉患处胀痛不止,经三次拍片及问询手术医师,均答复是排挤反响,胡女士欲行钢板撤除术时,发现钢板已开裂,骨头对位线好,但骨胳未完全长好,医师以为宜采纳保守疗法,过三个月视病况再作处理。三个月后,胡女士遵医嘱到医院处复诊,被奉告仍需再等三个月。当胡女士再次复查时,其骨折处已向外成7度。此刻,胡女士置疑医院手术存在问题,所以到龙岩市第二医院就诊,确诊为应从头手术。胡女士再次拍片,确诊胫骨断处侧位角已成10度,上杭某医院确定断端邻近有多量骨痂,不改动医治计划。胡女士又两次到龙岩市榜首、第二医院请专家会诊,确诊为有必要当即从头手术。胡女士便入住龙岩市第二医院从头手术。
法院判定 医院补偿患者医疗费用
出院后,遭受身体和精力两层苦楚的胡女士开端向上杭某医院索赔。医院方面以手术程序符合规则、手术成功,不存在医疗差错,胡女士不遵“肯定卧床不活动”的医嘱形成钢板开裂,再次手术,不能补偿。
胡女士屡次与医院交涉洽谈,均无成果。一怒之下的胡女士将上杭某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补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力抚慰金等计人民币13069.98元。
庭审的焦点在医院的医疗进程中是否存在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医院为了证明其建议,在审理进程中,请求龙岩市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判定。龙岩市医学会判定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疗进程中后期技能处理有缺点。胡女士对此不服,以为判定书不符合现实,医院方供给的资料有瑕疵。可是,胡女士也无法提出相应的根据来推翻判定结论。
法院经审理以为,医院在胡女士手术后复查X线片时,呈现骨折端连续性骨痂成长缓慢、一年后钢板开裂、骨折端成角和骨不连等并发症表现时,后期技能处理有缺点,在医疗进程中存在医疗差错。医院应适当补偿胡女士的丢失。对胡女士要求补偿精力抚慰金5000元,因医院的医疗差错未形成胡女士精力危害的严重后果,法院不予支撑。医院在医疗进程中尽管不存在医疗事故,但存在医疗差错,且无根据证明胡女士的第2次手术系其自己的差错形成,因而,医院的建议法院不予支撑。法院遂依民法通则规则,判定医院补偿胡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膳食补助费计7074.98元。
法律规则 医疗纠纷举证职责倒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根据若干问题的规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即在医疗纠纷中实施举证职责倒置准则,医疗行为是否有差错以及是否形成危害,由医疗单位担任证明,只需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就应当对受害人所受损害无条件地承当无差错补偿职责。
法官以为,其一,医疗事故判定结论并非案子的专一根据。医疗事故判定结论仅仅一个现实,一个专家根据罢了,关于案子能不能运用医疗判定结论,还要结合其他根据来看。假如仅把医疗判定结论作为医疗纠纷案子的专一根据来看待,那么就会形成“医疗专家”判案的成果,而不是法官判案了,就不能很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即便专家们处在一个很威望的位置,他们作出的医疗判定结论也只应当是案子中的一个根据罢了,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还要通过法庭质证以及结合其他根据来确定。
其二,非医疗事故案子不该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法令》的规则,该法令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而拟定的,并非为了处理一切“医疗纠纷”而拟定。因而关于医疗纠纷而言,若《医疗事故处理法令》不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本案中胡女士的病况,经龙岩市医学会判定以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明显该案子就不该当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法令》来处理,假如依照该法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维护。而医院在对患者的医治进程中存在差错,根据民法通则榜首百零二条第二款:“公民、法人因为差错损害国家的、团体的产业,损害别人产业、人身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的规则,医疗进程中有差错,便是侵权行为,既然是侵权行为医院就应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