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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就业受伤属于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1:44

李先生本年现已65岁了,在某研究所退休后被一家机械制造公司聘任担任副总工程师,月工资也有5000余元。本年7月,李先生在工厂作业期间被机器刮伤,花去各项医药费3万余元。李先生要求公司给他申报工伤,但公司不同意,以为两边没有劳作联系,不能申报工伤,一起就补偿问题两边也争执不下。
【律师回答】关于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有些定见以为应当按劳作联系对待,用人单位与受聘再就业人员构成劳作联系,劳作者受聘期间遭到损伤,有权要求工伤待遇,有些定见以为两边构成劳务联系(即雇佣联系),劳作者在雇佣活动中遭到损伤,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释的规则,有权要求雇主承当补偿职责。为了处理司法实践中的争辩,《司法解释三》将这类问题分红两种状况:第一种状况: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现已依法享用养老保险待遇或收取退休金的人员发作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联系处理。第二种状况: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作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作联系处理。本案中,李先生现已到达6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且现已享用了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再就业期间在作业中遭到损伤,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补偿司法解释的规则,要求公司承当雇主职责,付出医药费、误工费、养分费等合理费用,假如构成残疾的,还有权要求付出残疾补偿金、精力损害补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但不能要求单位申报工伤,享用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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