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离婚诉讼管辖权异议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0 23:29香港居民蔡文祥诉王丽心离婚诉讼管辖权异方案
案 情
原告:蔡文祥,男,40岁,原籍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北角和富道。
被告:王丽心,女,38岁,原籍福建晋江市,香港居民,现住香港九龙土瓜湾。
原告蔡文祥为香港居民,与被告王丽心经人介绍于1980年11月按风俗举办婚礼,于1981年在福建省晋江市补办成婚登记手续。婚后爱情尚好,生育一男一女,两子女随被告在晋江舍井日子。1992年6月18日,被告王丽心以会夫为由获准携两子女往香港久居。原、被告在共同日子期间,未能正确处理夫妻关系而产生纠纷,形成两边于1994年10月分家日子,原告蔡文祥据此于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1995年12月25日,晋江市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实践分家时间短,夫妻爱情没有决裂为理由,判定禁绝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离婚。1997年1月14日,原告蔡文祥再次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与被告王丽心婚后爱情一般,常常产生纠纷,并于1994年10月分家日子。1994年12月6日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定禁绝离婚。判定之后,两边仍分家至今,夫妻已无和洽或许,爱情确已决裂,故再次提起诉讼,恳求判定准予离婚,子女由原告抚育。
被告王丽心在辩论中提出管辖权贰言,称:导致夫妻爱情决裂的原因是原告的重婚行为。本诉讼案并非一般一般离婚案,它触及在港的重婚问题,在香港可一起审理。离婚案的两边当事人及其子女户籍、日子均在香港,应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受理,以香港法例处理较为实践;两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有的共有房子、物业等,大部分在港、澳,在香港诉讼较为便利;现已向香港法援处恳求离婚,且被承受交法院进行排期。恳求将该案交由香港法院受理。
审 判
晋江市人民法院对王丽心的管辖权贰言,经审查以为:原告蔡文祥与被告王丽心的婚姻订立地在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8月12日作出裁决:
驳回被告王丽心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贰言。
被告王丽心不服一审裁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尽管两边婚姻订立地在福建晋江,但两边及婚生子女长时间居住在香港,两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大部分在港、澳,一起香港法院已承受上诉人的离婚恳求。恳求中级人民法院吊销晋江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决,由香港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