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有企业改制中贪污罪认定的若干疑难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2 18:31
近年来,借企业改制之机,并吞公共财物案子的发案数和涉案金额都呈攀升趋势。关于其间一些非典型行为的性质确定,理论界和实务部分有许多争议。
    一、将公共财物转给改制后的公司一切能否构成贪婪罪
  行为人使用企业改制之机,采纳藏匿财物等手法将公共财物转为改制后公司享有,能否确定为行为人不合法占有,进而对行为人作贪婪罪的确定。理论界对此存在着较大的不合:否定的观念以为,假如行为人出于不合法占有的意图,使用国有公司、企业改制之机,成心藏匿财物,之后以其个人名义据为己有的,应确定为贪婪罪;假如行为人将该财物转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享有,因其片面意图是为改制后的公司、企业获取利益,不宜确定为贪婪罪。
  笔者以为,不合法占有,不能狭义地理解为占为己有,而应作广义的解说。尽管出于不合法占有意图的违法中,绝大多数违法分子是为了将不合法攫取的公私财物占为己有,自己不合法行使别人产业一切权的悉数权能,但也应看到,有些行为人或许将不合法获得的财物转为第三人持有乃至单位持有,这都不该影响不合法占有的意图的确定。由于刑法所要惩办的是不合法占有,一般不问是谁终究占有,只要这样,才干凭借刑法的力气维护公共财物不受侵略。只要是国家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便当,采纳各种不合法手法将公共财物控制在个人手中后,使产业一切权事实上发作搬运的,无论是据为己有仍是转送别人,均应视为对公共产业进行了不合法处置,给公共财物一切权造成了本质性侵略,构成违法的,依法应以贪婪罪科罪处分。
二、债务能否成为贪婪的目标
  笔者以为,尽管在民法上,债务与财物有必定的差异,债务仅仅是一种请求权。但作为一种活动的产业关系,债务是在交流或许分配各种经济利益时发生的权力,其给付须以产业或许能够点评为产业的利益为首要内容,因而,债务也是产业权。刑法中,以财物为目标的违法,解说论上大都也包括了债务。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规则有价付出凭据、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能够作为偷盗罪的目标。故此,笔者必定债务能够成为并吞的目标。至于并吞债务的行为要到达何种程度才干确定为既遂,应根据贪婪罪既未遂一般理论剖析。
    三、改制企业的产权性质与贪婪罪的确定
  实务中,有些企业建立时,个人和国有(团体)单位都曾有部分出资,或许个人和国有(团体)单位都没有什么出资,企业依托国有、团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许靠企业自身的假贷,经过相关人员的运营尽力,也堆集了财物。改制时,这些企业财物性质应怎么确定,常引发不合。笔者以为,企业产权界定依循的是“谁出资谁一切”准则,而不是“谁运营谁一切”。尽管个人和国有单位或许都没有对企业出资,但由于是国有单位建立的,企业的危险仍然在国有单位,因而,该企业产权应确定为国有性质。对此,1991年国有财物管理局公布的《企业国有财物一切权界定的暂行规则》中明确规则:“没有法令根据归团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一切的财物均属国有财物。”“全民一切制企业单位中由下列出资构成的财物均属国有:……国家机关名义担保,或实践上由国家承当出资危险,彻底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和国家以各种方式出资兴办的全民一切制企业,其内部堆集的资金……”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济性质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经审查原登记为全民或团体性质的企业,主办单位实践未出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首要运营者也未投入,而首要靠告贷、告贷和政策扶持等展开运营的,原核定的企业的经济性质不变。这类企业歇业或被吊销执照,其财物和债务债务应按有关全民一切制企业或团体一切制企业的法令、法规和政策处理。”可见,对被改制企业产权性质的界定,首要不在于方式,而在于本质。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