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弃房产再反悔能获得支持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9 12:48
山东省宁津县的王芳和杨林现已成婚16年。1996年老公杨林单位分给他们一套三居室住宅,1997年房改时,两人用7万元将房买下。最近,老公杨林提出离婚,王芳提出离婚后无房寓居,假如能将房子给她就赞同离婚。杨林经考虑表明赞同,并写了一张“假如离婚,房子归王芳一切”的字据,二人协议离婚。后杨林感觉吃亏,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从头切割房产。他在法庭上对自己亲笔书写的字据辩称:写下这张字据是迫于无法,假如不写,王芳就不赞同离婚,要求法院确定该字据无效,一起阐明该房产系单位分给自己的,恳求法院将房子判归他个人一切。法院经审理,5月11日,依法作出判定,驳回了杨林的诉讼恳求,将房子判归王芳一切。
检察官说法:这个事例触及两个首要问题: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能够书面约好婚前以及婚后产业归谁一切。夫妻产业约好制是夫妻产业准则的一种方式,即夫妻对婚前产业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一起一切或各自一切、或部分一起一切、部分各自一切的一种约好。这种约好在契合法令本质要件的状况下,具有法令效力。假如夫妻一旦离婚,一般状况下,夫妻产业的切割将按约好处理,因而,本案中杨林与王芳关于房子的约好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二是夫妻之间所立字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本案中男方否定了自己的承诺,以为不是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状况,其中之一是:“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其男方在书写字据时,既没有遭到诈骗,也没有遭到要挟、逼迫,写下违反个人意思的字据是出于个人意图而为之,不契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令本质要件,因而他书写的字据是有用的。男方应当为自己的这种行为承当将房子交付给女方的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这个事例触及两个首要问题:一是我国《婚姻法》规则,夫妻能够书面约好婚前以及婚后产业归谁一切。夫妻产业约好制是夫妻产业准则的一种方式,即夫妻对婚前产业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产业归一起一切或各自一切、或部分一起一切、部分各自一切的一种约好。这种约好在契合法令本质要件的状况下,具有法令效力。假如夫妻一旦离婚,一般状况下,夫妻产业的切割将按约好处理,因而,本案中杨林与王芳关于房子的约好是契合法令规则的。二是夫妻之间所立字据是否具有法令效力。本案中男方否定了自己的承诺,以为不是自己的实在意思表明。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则:民事行为无效的几种状况,其中之一是:“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其男方在书写字据时,既没有遭到诈骗,也没有遭到要挟、逼迫,写下违反个人意思的字据是出于个人意图而为之,不契合无效民事行为的法令本质要件,因而他书写的字据是有用的。男方应当为自己的这种行为承当将房子交付给女方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