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北京市职业病报告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02:15

发布部分:北京市卫生局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工作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以下简称《法令》),拟定本方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从事有工作损害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有必要恪守《法令》和本方法。    第三条 工作病的陈述规模为国家正式发布的工作病。    第四条 承当工作病确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必要在工作病确诊后的15日内,填写《工作病陈述卡》(以下简称《职报卡》),报患者单位地点区域、县卫生局及患者单位的主管部分。    第五条 发作急性工作病时,有害作业单位和首诊的医疗卫生机构,有必要在24小时内陈述地点区域、县卫生局。市和区、县卫生局,应当及时查询病因,并提出医疗处理意见。    第六条 发作工作病逝世病例,死者地点单位及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15日内,填写《职报卡》,报死者单位地点区域、县卫生局及患者单位的主管部分。    第七条 担任工作病陈述的有害作业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树立工作病挂号准则,不得虚报、漏报、迟报。区、县卫生局应定时查看工作病挂号、陈述状况。    第八条 违背本方法规则的,依照《(北京市工作病防治卫生监督法令)行政处分方法》予以处分。    相关法规:        第九条 本方法由市卫生局担任解说。    第十条 本方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白市卫生局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