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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后再入职,之后工龄要怎样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1 16:54

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当怎么核算?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怎么核算?带薪年度假的工龄怎么核算?下面由小编为您具体介绍。
1998年7月,万先生大学结业后进入上海某出资咨询有限公司担任咨询参谋作业。2004年6月,万先生因考上了硕士研究生,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全职读研。
2007年6月,万先生研究生结业,其与原公司联络后,表明乐意回到公司持续作业。2008年1月《劳作合同法》公布并施行后,两边签订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2012年2月,万先生因作业成绩无法到达公司的要求,经训练后仍无法到达岗位要求,公司决议以万先生不能担任作业为由,与其免除劳作联系,并向其付出经济补偿金。
万先生觉得在公司也无太大发展前途,对公司以不能担任作业为由免除劳作联系没有贰言,但对公司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核算表明不认可。万先生以为应当依据其1998年7月起核算其工龄,而公司却以为万先生的工龄只能从2007年7月第2次入职时开端起算。一同,万先生还表明公司除了应当付出其经济补偿金外,其在2011年有10天的带薪年度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薪酬的规范付出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度假薪酬。
公司没有容许万先生的要求,万先生对公司的决议表明不满,与公司洽谈无果后,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起劳作裁定,要求公司按照其1998年入职核算其工龄,补足其经济补偿金,并以三倍日薪酬的规范付出其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度假薪酬。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怎么核算?
万先生以为,其在1998年7月便进入公司,期间有3年读硕士研究生,没有为其他用人单位服务过,故现公司与其免除劳作联系,其工龄自1998年7月至2012年6月合计15年。公司应按照15年的工龄核算并补足其经济补偿金。一同,其在2011年有10天带薪年度假未休,要求公司以三倍日薪酬的规范付出应休未休的带薪年度假薪酬。
公司以为,万先生于2004年6月读研时向公司提出辞去职务,两边办理了退工手续。2007年7月其再次入职,故万先生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应为2007年7月-2012年2月合计5年。至于应休未休的年度假薪酬,因万先生工龄只要5年,故其2011年年度假只要5天,公司乐意付出按照法令规则付出这5天的年度假待遇。
裁判成果
裁定委经审理后以为,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2007年7月起核算劳作者的作业年限,合计5年,并付出了其相当于5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可是,带薪年度假的作业年限应当依据劳作者的累计工龄核算,2011年万先生已满10年累计工龄,其应享有10天的带薪年度假。终究裁定委判决,要求公司按法令规则的规范付出其10天的应休未休带薪年度假薪酬。
律师点评
本案是一同有关员工离职后再次入职,工龄应当怎么核算的争议。本案共触及两个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的工龄怎么核算?
依据《劳作合同法》第47条规则:“经济补偿按劳作者在本单位作业的年限,每满一年付出一个月薪酬的规范向劳作者付出。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核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作者付出半个月薪酬的经济补偿。”
本案中,劳作者2004年7月-2007年6月读研期间,其没有参加作业,也没有取得劳作报酬,不具备《劳作合同法》所规则劳作合同主体资格,故天然不能计入在本单位的作业年限。也就是说劳作者虽然在1998年7月-2004年6月期间与公司建立了劳作联系,但此段劳作联系在2004年6月因劳作者“辞去职务”而免除。故2012年2月,劳作者再次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系时,核算经济补偿金应按2007年7月劳作者再次入职时起算,公司无责任付出劳作者2004年6月之前的经济补偿金。
二、带薪年度假的工龄怎么核算?
《员工带薪年度假法令》第三条规则:“员工累计作业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度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度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度假15天。”
年度假天数依据员工累计作业时间确认。员工在同一或许不同用人单位作业期间,以及按照法令、行政法规或许国务院规则视同作业期间,应当计为累计作业时间。
本案中,万先生2次入职,其在2011年已满10年工龄,故依据法令规则理应取得10天的带薪年度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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