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4:07
关于合同欺诈罪,经商的朋友们必定不会生疏。因为现在有许多的违法分子会挑选用合同欺诈的办法来获得一些信赖,进而对别人进行必定的欺诈。合同欺诈罪司法确定是怎么样的呢?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详细介绍下。
合同欺诈罪不合法占有意图的确定
合同欺诈罪是意图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这是立法对合同欺诈罪的选择。⑥有学者以为,但凡运用刑法所规则的欺诈手法的,准则上均应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当然刑法规则的合同欺诈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不合法占有意图”这一片面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要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欺诈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结底仍是取决于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因此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契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则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由此可见,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欺诈罪的要害。而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是怎么查验和确定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许多欺诈案子因为受侦办技能及侦办人员才能的限制,难以查验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怎么确定合同欺诈罪行为人片面上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呢?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则的详细行为,并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疏忽单个或许与定论相反’为价值或根底的思想程式和证罪办法被广泛认可和运用”。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守时,应全面调查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要素:
1、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有无履约才能。
行为人的履约才能可分为彻底履约才能、部分履约才能和无履约才能三种景象,应别离不同状况加以确定:(1)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2)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只实施一部分,假如其不彻底实施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假如其部分实施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施,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3)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
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4)有部分履约才能,一起亦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施或彻底未实施,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原意不在承当合同责任而在于诱使相对人持续实施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5)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之后仍无此种才能,而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6)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但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施,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定和实施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或许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定和实施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便合同未能实施,也不能定合同欺诈罪。没有欺诈行为,不能定合同欺诈罪,可是有欺诈行为也不必定构成合同欺诈罪。要正确确定合同欺诈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详细分析。一般说来,在签定和实施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成分,可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实施,或许尽管合同未能彻底实施,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责任,足以阐明行为人无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施合同的实践行为。
实施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合同规则的民事责任的诚心,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得钱财”意图的重要客观根据⑨一般说来,但凡有实施合同诚心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施合同。即便不能实施,也会承当违约责任。而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施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施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施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一罪与数罪的确定
确定合同欺诈罪的罪数形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牵连犯问题。
从理论上讲合同欺诈罪归于纯粹的欺诈违法,行为人施行合同欺诈罪必定要实施欺诈手法,而这种手法行为又或许冒犯其他罪名,然后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比方行为人为虚拟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以及假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假造各种公函、证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就冒犯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以及假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建议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处理。
2、法条竞合问题。
合同欺诈罪作为特别欺诈违法在欺诈办法和目标上有其特定性,尽管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则的一般欺诈罪相同都侵犯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商场经济秩序。一般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在违法构成上是一般与特别的联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状况下,适用法律的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致。
可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一起契合合同欺诈罪和金融欺诈违法时,这种状况归于法条竞合仍是幻想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关于合同欺诈罪的有关介绍了。只要是合同欺诈罪,便是离不开我们的防欺诈的办法的。别的我们也要对它进行必定的了解,在自己的权益受损害时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
合同欺诈罪不合法占有意图的确定
合同欺诈罪是意图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这是立法对合同欺诈罪的选择。⑥有学者以为,但凡运用刑法所规则的欺诈手法的,准则上均应确定为具有不合法占有意图。当然刑法规则的合同欺诈罪的几种客观行为与“不合法占有意图”这一片面要素密不可分。但某种含有欺诈要素的行为是否是合同欺诈罪构成中的客观行为,归根结底仍是取决于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因此在判别一行为是否构成合同欺诈罪时,除看行为人是否契合刑法第224条所规则的行为类型外,还必须看行为人是否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由此可见,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有无是确定合同欺诈罪的要害。而司法实践中侦办机关面对的最大难题是怎么查验和确定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片面成心,许多欺诈案子因为受侦办技能及侦办人员才能的限制,难以查验行为人的片面意图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司法实践中怎么确定合同欺诈罪行为人片面上的不合法占有意图呢?笔者以为,在处理详细案子时,应当根据其是否是刑法所规则的详细行为,并归纳考虑事前、事中、过后的各种主客观要素进行全体判别,作出司法推定。司法实践中“司法推定作为一种以‘疏忽单个或许与定论相反’为价值或根底的思想程式和证罪办法被广泛认可和运用”。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在司法推守时,应全面调查行为人以下各方面的客观要素:
1、行为人在签定合一起有无履约才能。
行为人的履约才能可分为彻底履约才能、部分履约才能和无履约才能三种景象,应别离不同状况加以确定:(1)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2)有彻底履约才能,但行为人只实施一部分,假如其不彻底实施的意图旨在毁约或防止本身丢失或由不可防止之客观原因形成,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假如其部分实施意在诱使相对人持续实施,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3)有部分履约才能,但行为人
从头到尾无任何履约行为,而以欺诈手法让对方当事人单独实施合同,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4)有部分履约才能,一起亦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即便最终合同未能彻底实施或彻底未实施,应确定为民事欺诈行为;可是,假如行为人的履约行为原意不在承当合同责任而在于诱使相对人持续实施合同,然后占有对方资产,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5)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之后仍无此种才能,而仍然遮盖对方,占有对方资产的,应确定为合同欺诈罪;(6)签定合一起无履约才能,但过后通过各种尽力,具有了履约才能,并且有活跃的履约行为,则不管合同最终是否得以彻底实施,均只构成民事欺诈。
2、行为人在签定和实施合同过程中有无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或许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拟现实或隐秘本相。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定和实施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便合同未能实施,也不能定合同欺诈罪。没有欺诈行为,不能定合同欺诈罪,可是有欺诈行为也不必定构成合同欺诈罪。要正确确定合同欺诈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要素作详细分析。一般说来,在签定和实施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现实上虚拟了某些成分,可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实施,或许尽管合同未能彻底实施,可是自己乐意承当违约责任,足以阐明行为人无不合法骗得别人资产的意图,故不能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定合同后有无实施合同的实践行为。
实施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实施合同规则的民事责任的诚心,也是确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得钱财”意图的重要客观根据⑨一般说来,但凡有实施合同诚心的,在签定合同后,总会活跃创造条件去实施合同。即便不能实施,也会承当违约责任。而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人,在合同签定今后,底子没有去实施合同或许是虚伪地实施合同。关于这种景象,不管其有无实施合同的实践才能,均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
一罪与数罪的确定
确定合同欺诈罪的罪数形状应留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牵连犯问题。
从理论上讲合同欺诈罪归于纯粹的欺诈违法,行为人施行合同欺诈罪必定要实施欺诈手法,而这种手法行为又或许冒犯其他罪名,然后构成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比方行为人为虚拟单位或冒用别人名义以及假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而假造各种公函、证件、印章以及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就冒犯了假造公函、证件印章罪以及假造金融票证、国家有价证券、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建议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处理。
2、法条竞合问题。
合同欺诈罪作为特别欺诈违法在欺诈办法和目标上有其特定性,尽管和我国刑法第266规则的一般欺诈罪相同都侵犯了公私产业的所有权,但主要是破坏了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商场经济秩序。一般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在违法构成上是一般与特别的联系。即两罪形成了法条竞合。在此状况下,适用法律的准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致。
可是当行为人的一个行为一起契合合同欺诈罪和金融欺诈违法时,这种状况归于法条竞合仍是幻想竞合在理论界存在争议。
以上便是小编给我们介绍的关于合同欺诈罪的有关介绍了。只要是合同欺诈罪,便是离不开我们的防欺诈的办法的。别的我们也要对它进行必定的了解,在自己的权益受损害时加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律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