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违章建筑为标的物的建设工程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9:54【案情】
2013年10月份,A建造单位与B修建公司签定了《建造施工合同》,合同约好A建造单位将坐落县城周边的一块土地发包给B修建公司承建,该合同对价款、付款方法、工程进度等进行了约好。合同签定后,B修建公司开端开工建造。2014年9月份,经该县相关职能部分确定,该房子系未获得相关行政批阅、答应手续,依法不能处理产权所有权证,归于违法修建。因确定为违法修建后该房子无法持续开工建造,故B修建公司要求A建造单位按合同约好付出相应的价款及违约金。但A建造单位以为,该房子现已被相关部分确定为违法修建,故树立在违法标的物之上的合同应当归于无效合同,应当以为其与B修建公司签定的《建造施工合同》无效。
【不合】
本案在处理的进程中,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修建物建造前期没有通过行政批阅、答应手续仅仅违背行政管理,归于建造单位应当实行的行政责任,与合同自身无关,因而《建造工程合同》自身应当确定有用。
第二种观念以为,违法修建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令、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影响当地相关政府部分的全体规划,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树立在违法修建之上的建造施工合同应当确定无效。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本案中的《建造施工合同》应当以为无效合同,详细理由剖析如下:
违法修建是指违背了法令、行政法规及规章等规范性法令文件的责任性、禁止性规则,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分批阅、答应或许违背已批阅、答应的规模而修建的修建物、构筑物或许相关设备。违法修建系违背了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则而建造的,其在非规划区域内建造或许会给公共安全带来危险,影响城乡全体布局,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一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则,以下状况合同无效: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已然违法修建其自身系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树立在其上的合同也应当无效。加之修建物的统一规划更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在法令上对违法修建自身存在的这一实践行为进行否定对按捺违法修建的发生具有实践的社会效果。
详细到本案中,从方式上看,本案中的修建物需求完结的一系列行政批阅、答应手续归于A建造单位合同前的责任,与两边之间签的合同自身无关,A建造单位的进程导致工程违法,应由A建造单位承当相应的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合同的效能。但笔者以为,修建物作为城乡规划的首要目标,愈加关乎社会的公共利益,当然A建造单位应当获得相关行政答应方能从事修建发包,可是作为施工方及合同相对方的B修建公司也应当在合同缔结、实行进程中也有责任检查对方的答应手续,以防止丢失的扩展。故按合同无效处理并不影响实践承包人A修建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反更表现公正准则。
当然,A建造单位与B修建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承认无效后,可以康复原状的,应当康复到合同签定前状况,合同两边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许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根据建造工程的特殊性,承包人投入的人力与物力已物化于修建物之中无法返还,发包人则应当遵从公正合理的准则予以折价补偿。
最终,就本案而言,A建造单位对B修建公司除投入的人力、物力以外的合理赢利是否应当补偿的问题。笔者以为,在现在的状况下加大承包人签定合一起的检查等责任对按捺违法修建的发生可以起到必定效果,故B修建公司按合同有用发生的合理赢利在确定合同无效后不该予以支撑。
综上,A建造单位与B修建公司签定的《建造工程合同》应当确定无效。合同确定无效后,A建造单位与B修建公司可就合同确定无效后的相关事项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