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资的金额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5 07:56
【案情】
2015年8月一天的清晨,被告人邹某、刘某、周某商议找一个卖淫小姐“嫖娼”。为了不惊吓对方,三被告人商定由周某一人独自驾车去接小姐,接到小姐后邹某、刘某再上车。所以周某驾车来到某美容店以包夜的方式接到被害人陆某,并向被害人付出了500元嫖资。车行进到不远处,邹某、刘某就上了车并将被害人夹在车中心,一起邹某一上车就争夺被害人的手机并强行关机(过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邹某、刘某要挟被害人要好好合作,不要吵,否则会弄死她。之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挟制到城郊一偏远处的空坪上,在车上轮番对被害人施行了强奸。事毕,三被告人又拿出砍刀要挟被害人,抢得被害人的现金3310元。其间,包含周某已交给被害人的500元嫖资。
【不合】
本案被告人邹某、刘某、周某的行为现已构成了强奸罪和掠夺罪。但对本案三被告人掠夺金额的确定,存在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的掠夺金额为2810元。被告人抢回自己的500元嫖资,不能计入掠夺金额中。理由是: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由于这500元钱原本便是他们自己的。被告人把500元钱交给被害人,是为了诱惑被害人上车,不是真正想给钱给被害人。别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嫖资是被害人的非法收入,不受法令保护。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同理,抢回嫖资也不以掠夺罪科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的掠夺金额应确定为3310元,抢回的500元嫖资应计入掠夺违法金额中。理由是:被告人交给被害人的500元钱已交交给了被害人,所有权已发作搬运,被害人现已实践占有这500元钱。尽管是非法收入,但非经法定程序和执法机关的履行,不得没收或收缴。因而,被告人以暴力钳制手法掠夺这500元,就应当遭到法令的制裁。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三被告人以暴力钳制的手法掠夺被害人的金钱,就构成掠夺违法。本案中,三被告人掠夺被害人金钱毋庸置疑。
第二,三被告人支交给被害人的500元现金,所有权已发作搬运。现金作为钱银,从交给起所有权即发作搬运。这种交给,只看方式,即只需方式上完结即可,而不管交给志愿的实在与虚伪。尽管最初被告人付出500元给被害人是为了诱惑其上车,不是真正想给钱给被害人。但在法令上,只需被告人把钱交给了被害人,钱便是被害人的了。别的,尽管被害人的这500元是嫖资,归于非法所得,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收缴。可是,所有权权属的改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这种既有状况未改动之前,任何个人在没有法令依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动。
第三,嫖资也能够成为掠夺违法的目标。作为掠夺违法目标的公私资产,不仅仅是指合法的公私产业,别人或许单位违法持有、占有的,在法令意义上归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依然归于公私资产的领域,也归于掠夺罪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中规则,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一起还规则,掠夺赌资、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也以掠夺罪科罪。因而,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力,嫖资也能够成为掠夺罪的目标。
第四,三被告人掠夺被害人的金钱一起把嫖资也抢回来与仅以嫖资为掠夺目标的掠夺行为的性质是彻底不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中规则,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但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则。由于三被告人掠夺被害人的资产,是被害人的悉数资产,当然也包含500元嫖资。所以本案三被告人并不仅仅是只想把500元嫖资抢回来,因而其行为性质现已发作了质的改变。并且该司法解释规则,是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这并不排除以掠夺罪科罪处分的可能性。因而,被告人便是仅仅把嫖资抢回来,也能够确定为掠夺罪。既是掠夺违法行为,那么该行为所涉金额就应该都计入违法金额中。
2015年8月一天的清晨,被告人邹某、刘某、周某商议找一个卖淫小姐“嫖娼”。为了不惊吓对方,三被告人商定由周某一人独自驾车去接小姐,接到小姐后邹某、刘某再上车。所以周某驾车来到某美容店以包夜的方式接到被害人陆某,并向被害人付出了500元嫖资。车行进到不远处,邹某、刘某就上了车并将被害人夹在车中心,一起邹某一上车就争夺被害人的手机并强行关机(过后手机已返还被害人)。邹某、刘某要挟被害人要好好合作,不要吵,否则会弄死她。之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挟制到城郊一偏远处的空坪上,在车上轮番对被害人施行了强奸。事毕,三被告人又拿出砍刀要挟被害人,抢得被害人的现金3310元。其间,包含周某已交给被害人的500元嫖资。
【不合】
本案被告人邹某、刘某、周某的行为现已构成了强奸罪和掠夺罪。但对本案三被告人掠夺金额的确定,存在不同定见:
榜首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的掠夺金额为2810元。被告人抢回自己的500元嫖资,不能计入掠夺金额中。理由是: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由于这500元钱原本便是他们自己的。被告人把500元钱交给被害人,是为了诱惑被害人上车,不是真正想给钱给被害人。别的,卖淫嫖娼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嫖资是被害人的非法收入,不受法令保护。此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则,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同理,抢回嫖资也不以掠夺罪科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三被告人的掠夺金额应确定为3310元,抢回的500元嫖资应计入掠夺违法金额中。理由是:被告人交给被害人的500元钱已交交给了被害人,所有权已发作搬运,被害人现已实践占有这500元钱。尽管是非法收入,但非经法定程序和执法机关的履行,不得没收或收缴。因而,被告人以暴力钳制手法掠夺这500元,就应当遭到法令的制裁。
【解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榜首,三被告人以暴力钳制的手法掠夺被害人的金钱,就构成掠夺违法。本案中,三被告人掠夺被害人金钱毋庸置疑。
第二,三被告人支交给被害人的500元现金,所有权已发作搬运。现金作为钱银,从交给起所有权即发作搬运。这种交给,只看方式,即只需方式上完结即可,而不管交给志愿的实在与虚伪。尽管最初被告人付出500元给被害人是为了诱惑其上车,不是真正想给钱给被害人。但在法令上,只需被告人把钱交给了被害人,钱便是被害人的了。别的,尽管被害人的这500元是嫖资,归于非法所得,按照法令规则应当收缴。可是,所有权权属的改动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在这种既有状况未改动之前,任何个人在没有法令依据的情况下无权擅自改动。
第三,嫖资也能够成为掠夺违法的目标。作为掠夺违法目标的公私资产,不仅仅是指合法的公私产业,别人或许单位违法持有、占有的,在法令意义上归于国家所有的违禁品,本质上依然归于公私资产的领域,也归于掠夺罪的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中规则,以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为目标,施行掠夺的,以掠夺罪科罪。一起还规则,掠夺赌资、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也以掠夺罪科罪。因而,依据这一司法解释的精力,嫖资也能够成为掠夺罪的目标。
第四,三被告人掠夺被害人的金钱一起把嫖资也抢回来与仅以嫖资为掠夺目标的掠夺行为的性质是彻底不同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掠夺、争夺刑事案件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七条中规则,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掠夺目标的,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但本案三被告人的行为并不适用这一条款的规则。由于三被告人掠夺被害人的资产,是被害人的悉数资产,当然也包含500元嫖资。所以本案三被告人并不仅仅是只想把500元嫖资抢回来,因而其行为性质现已发作了质的改变。并且该司法解释规则,是一般不以掠夺罪科罪处分,这并不排除以掠夺罪科罪处分的可能性。因而,被告人便是仅仅把嫖资抢回来,也能够确定为掠夺罪。既是掠夺违法行为,那么该行为所涉金额就应该都计入违法金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