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15:10一、 乡镇土地运用税的征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暂行法令)第四条 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暂行法令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法令第四条规则的税额起伏内,依据市政建设情况、经济繁荣程度等条件,确认所辖区域的适用税额起伏。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将本区域土地区分为若干等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的税额起伏内,拟定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履行。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经济落后区域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法令第四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区域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进步,但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安徽省乡镇土地运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土地运用税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起伏依照下列规则履行: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前款所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的区分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则履行。
实施办法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将本区域土地区分为若干等级,在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税额起伏内,拟定相应的适用税额规范,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其间,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同意的要点贫困县土地运用税的适用税额规范能够恰当下降,但下降额不得超越本办法第四条规则最低税额的30%。
合肥市规则的规范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合肥市市区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税额规范的告诉
合政办秘〔2008〕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合理运用乡镇土地,进步土地运用效益,依据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合肥市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税额规范的批复》(财税法〔2008〕514号),现对我市市区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年税额规范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规范见附表。新规范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合肥市区乡镇土地运用税等级年税额规范
(单位:元/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