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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有哪些认定历史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6 12:22

跟着的修订和施行,人民法院自2001年7月开端在商标、域名等纠纷案子的审判中确定。截止至2005年4月,共确定了“中化” 、“Rolex”、“奇正”、“红河”、“舒肤佳/safeguard”、“沃尔玛”等29件驰名商标。人民法院经过在案子审判中确定驰名商标,加强了对驰名商标的司法维护力度,实在维护了中外权力人的合法利益。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名誉和广为大众熟知的特性,经过司法确定的驰名商标进一步催化了企业无形产业的构成和展开,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在某种程度上也推动了品牌经济的展开,取得了杰出的法令作用和社会作用。可是,为数不少的人或许并不知道,我国驰名商标的确定阅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标准到逐渐标准,从行政确定单轨制到行政确定、司法确定双轨制的展开进程。
1、驰名商标行政确定单轨制阶段?行政确定阶段
1985年我国参加《巴黎条约》之后,开端承当该条约所规则的责任。1987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办理局商标局在案中,确定美国必胜客世界有限公司的“PIZZA HUT”的商标及房顶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澳大利亚鸿猷公司在相同产品上强注的相同商标不予注册。这是我国参加《巴黎条约》后确定的第一件驰名商标。1989年,北京市药材公司发现其“同仁堂”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该公司遂以“同仁堂”系驰名商标为由,恳求日本特许厅吊销该不妥注册的商标,日本要求提交“同仁堂”系我国驰名商标的证明文件。为了维护我国商标在他国的合法权益,商标局在作了广泛的社会调查之后,于1989年11月18日正式确定“同仁堂”商标为我国驰名商标。“PIZZA HUT”和“同仁堂”两例驰名商标的确定创始了我国驰名商标确定的先河。尔后,我国在实践中对巴黎条约成员国的驰名商标,如“JEEP”“FREON”“山特”等商标进行了确定和维护。到1996年,全国共确定了缺乏20件驰名商标。
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局发布《驰名商标确定和办理暂行规则》,该规则确立了驰名商标确定“自动确定为主,被迫维护为辅”的准则,并规则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是仅有有权确定驰名商标的机关。尔后,我国开端对驰名商标进行批量确定,驰名商标确定的数量也逐级添加,例如1999年一年确定的驰名商标就有100件左右,相当于1987年到1996年9年确定驰名商标的5倍。
2、驰名商标行政确定和司法确定双轨制阶段?行政确定和司法确定并存阶段
2001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触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赋予人民法院依法确定驰名商标的权力。这以后,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对司法确定驰名商标作出了愈加清晰详细的规则,开始确立了法院对驰名商标进行司法维护的审判机制。自2001年7月至2005年10月,人民法院共依法确定了71件驰名商标,其间触及权力人为外国人的驰名商标有6例。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规则》,一起废止《驰名商标确定和维护暂行规则》。新规则改动曾经批量确定驰名商标的做法,选用了“被迫确定”、“个案确定”的准则,突出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淡化了对驰名商标的办理。2004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和商标评定委员会共确定了153件驰名商标,其间包含外国企业的商标28件。
至此,我国驰名商标确定完毕了行政确定的单轨制形式,正式构成了行政确定和司法确定并存的双轨制形式,驰名商标的司法确定成为全国知识产权审判作业的热门。我国在采纳行政确定方法的一起选用司法确定途径,确定驰名商标是人民法院施行审判功能的需求。赋予司法机关确定权与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共同,契合世界惯例,如《TRIPS协议》中已清晰要求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施全面的司法检查。注册不该是的条件,有必要供认,遭到多种要素的限制,希望我国在短期内抛弃准强制的制几乎是不或许的。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经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及法院的审判活动维护驰名商标就成最值得等待的挑选。可喜的是,部分法院现已行动起来,经过他们的审判活动为驰名商标供给司法维护。可是,法院的判定究竟只针对个案有用,虽具有有限的标杆价值,却不具有遍及的法令含义。加之司法程序必不可少的人力、时刻及金钱本钱,将使许多成为驰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及其所有人不或许取得充沛的维护。因而, 笔者认为,当时的这种“双轨确定”形式并非指两种确定方法齐头并进,而是应区别主次,驰名商标的确定应当采纳商标办理部门确定为主,法院确定为辅的方法。别的,笔者认为,能够建立专门的驰名商标确定组织,应当事人的请求、依职权展开确定和维护作业,并实施升降制,撤销那些质量、诺言等大幅度下降的驰名商标的称谓,避免名牌效应的一了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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