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看网络名誉侵权法律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8 03:33
最高人民法院9日发布了8起使用信息网络危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子,旨在标准网络行为、树立杰出的网络次序。自自媒体发生以来,使主威望媒体实力虚弱,人人都可以发声,人人都或许是社会重视的主角,导致自媒体年代许多人行为荒诞、斗胆出位、博人眼球,更有危害别人声誉的行为,听讼小编简略收拾,欢迎阅览。
典型事例看网络声誉侵权法令职责
一、从谢晋声誉受危害案看博客开设者法令职责
【事例简介】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身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情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明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危害谢晋声誉为由申述。
【法院断定】法院一审以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令职责,有防止使别人遭受不法危害的职责。断定宋祖德、刘信达承当中止危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夺目方位刊登向徐大雯揭露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本案是一同使用博客危害别人声誉权的案子。在揭露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经过播送、电视、报刊等方法表达相同,都应当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得侵略别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当法令职责。
二、从范冰冰被侵权案看“暗箭伤人”侵权者的职责
【事例简介】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明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导。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宣布谈论,表明前述负面报导是“Miss F”安排施行的。这以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情,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网络上呈现很多对范冰冰的凌辱、攻击性言论及点评。范冰冰申述,恳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中止侵权、删去微博信息、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抚慰金。
【法院断定】法院以为,毁损性陈说有或许隐含在外表陈说中(即暗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需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常识布景的人有理由信任该陈说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谈论、《内情》一文以及后续很多网友的谈论和相关报导来看,多数人以为“Miss F”所指便是范冰冰。《内情》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自动修改、发布,事前未经检查、核实,故由此所发生的职责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当。断定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别离承当赔礼道歉、补偿精力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在使用信息网络危害别人声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子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暗箭伤人”“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清晰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大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视点判别。
三、从闫某与新浪、百度侵权案看怎么揪出匿名侵权人
【事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宣布触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宣布律师函要求采纳必要办法,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依据证明其采纳了删去等必要办法,百度则供给依据证明采纳了断开链接、删去等办法。原告申述要求两公司供给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断定】法院以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过后监督职责,应承当相应法令结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供给有用投诉途径的过后监督职责,不承当侵权职责。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告诉后采纳了必要办法,应承当侵权职责;百度则在接到原告告诉后及时采纳了断开链接、删去等办法,不承当侵权职责。因为涉案博客内容触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建议权力。
【法官点评】姚辉:网络侵权案子的一大特色便是网络的匿名性,怎么确认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止原告保护本身权力的妨碍。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职责,经过诉讼的方法,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恳求网络服务供给者供给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检查后并作出判别,可以较好地完成两者的平衡。
四、从徐杰敖声誉受侵案看专业媒体的转载职责
【事例简介】2003年,华商晨报宣布“持伪证、民告官、圈套被戳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并长达八年之久。另案收效断定确定华商晨报社侵略了徐杰敖的声誉权并补偿精力抚慰金2万元。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缝隙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可是字数、篇幅的确过小不是很明显。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恳求其承当侵权职责。
【法院断定】法院以为,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当,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末确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危害原告声誉姑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去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方位不明显,因而新浪公司虽不具有片面歹意但却具有过错,应当承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法院断定新浪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自媒体的开展及老练是互联网年代的一大特征,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断定阐明,在确定互联网年代最遍及的转载行为的法令职责时,应当区别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留意职责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别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当侵权职责。
典型事例看网络声誉侵权法令职责
一、从谢晋声誉受危害案看博客开设者法令职责
【事例简介】导演谢晋2008年因心源性猝身后,宋祖德向其博客上传多篇文章,称谢晋因性猝死而亡、谢晋与刘某某在海外育有一个重度脑瘫的私生子等。刘信达在其博客上称谢晋事情是其亲眼目睹、其亲自到海外见到了“谢晋的私生子”等。两人还向媒体表明文章确有其据。随后谢晋遗孀徐大雯以宋祖德、刘信达危害谢晋声誉为由申述。
【法院断定】法院一审以为,博客注册使用人对博客文章的真实性负有法令职责,有防止使别人遭受不法危害的职责。断定宋祖德、刘信达承当中止危害、在多家平面和网络媒体报夺目方位刊登向徐大雯揭露赔礼道歉的声明,消除影响;并补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近9万元、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宋祖德、刘信达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辉:本案是一同使用博客危害别人声誉权的案子。在揭露博客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与经过播送、电视、报刊等方法表达相同,都应当恪守国家的法令法规,不得侵略别人的合法权益。博客开设者应当对博客内容承当法令职责。
二、从范冰冰被侵权案看“暗箭伤人”侵权者的职责
【事例简介】2012年,香港《苹果日报》刊登一篇未经证明的关于内地影星章子怡的负面报导。毕成功随后转发并宣布谈论,表明前述负面报导是“Miss F”安排施行的。这以后,易赛德公司主办的黔讯网刊登《编剧曝章子怡被黑内情,主谋范冰冰已无戏可拍》一文。文章及微博被广泛转发、转载,网络上呈现很多对范冰冰的凌辱、攻击性言论及点评。范冰冰申述,恳求易赛德公司和毕成功中止侵权、删去微博信息、揭露赔礼道歉并补偿精力抚慰金。
【法院断定】法院以为,毁损性陈说有或许隐含在外表陈说中(即暗射),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需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常识布景的人有理由信任该陈说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即可。从毕成功该微博下的谈论、《内情》一文以及后续很多网友的谈论和相关报导来看,多数人以为“Miss F”所指便是范冰冰。《内情》一文系由易赛德公司自动修改、发布,事前未经检查、核实,故由此所发生的职责理应由易赛德公司自行承当。断定毕成功和易赛德公司应别离承当赔礼道歉、补偿精力抚慰金3万元和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在使用信息网络危害别人声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子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暗箭伤人”“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清晰指明被侵权人,尤其是在针对大众人物的情况下,要从信息接受者的视点判别。
三、从闫某与新浪、百度侵权案看怎么揪出匿名侵权人
【事例简介】某新浪博客博主宣布触及原告闫某个人隐私的文章,原告先后向新浪和百度宣布律师函要求采纳必要办法,新浪在诉讼中未提交依据证明其采纳了删去等必要办法,百度则供给依据证明采纳了断开链接、删去等办法。原告申述要求两公司供给博主的个人信息。
【法院断定】法院以为,新浪不能证明其已尽到事前提示和过后监督职责,应承当相应法令结果。百度已尽到了法定的事前提示和供给有用投诉途径的过后监督职责,不承当侵权职责。新浪未能证明接到原告告诉后采纳了必要办法,应承当侵权职责;百度则在接到原告告诉后及时采纳了断开链接、删去等办法,不承当侵权职责。因为涉案博客内容触及了原告的人格权益,原告有权知晓该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以便建议权力。
【法官点评】姚辉:网络侵权案子的一大特色便是网络的匿名性,怎么确认侵权人的个人身份,常常成为阻止原告保护本身权力的妨碍。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又负有法定的对网络用户的保密职责,经过诉讼的方法,由人民法院对原告恳求网络服务供给者供给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要求进行检查后并作出判别,可以较好地完成两者的平衡。
四、从徐杰敖声誉受侵案看专业媒体的转载职责
【事例简介】2003年,华商晨报宣布“持伪证、民告官、圈套被戳穿”一文;同日,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其运营的网站中转载了上述文章,并长达八年之久。另案收效断定确定华商晨报社侵略了徐杰敖的声誉权并补偿精力抚慰金2万元。2006年6月9日华商晨报社在当日报刊尾版缝隙中刊登了对徐杰敖的致歉声明,可是字数、篇幅的确过小不是很明显。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时更正为由恳求其承当侵权职责。
【法院断定】法院以为,新浪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华商晨报的侵权文章并无不当,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末确定华商晨报的行为构成危害原告声誉姑且其在报纸刊载致歉声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删去该信息。因华商晨报的致歉声明篇幅过小且方位不明显,因而新浪公司虽不具有片面歹意但却具有过错,应当承当承当相应的民事职责。法院断定新浪公司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及精力危害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
【法官点评】姚辉:自媒体的开展及老练是互联网年代的一大特征,可是这并不意味着专业媒体与自媒体之间就应当同等对待。本案的断定阐明,在确定互联网年代最遍及的转载行为的法令职责时,应当区别专业媒体和非专业媒体,专业媒体的留意职责应当高于一般自媒体。所以,转载别人信息未更正仍需承当侵权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