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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李某是否构成重婚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4:18
    李某与宋某系同学,1999年5月两边树立爱情联系,2001年元旦两边经政府挂号收取成婚证而结合为夫妻。2002年3月,李某以两边系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名义申述与宋某离婚,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与诉讼。后法院根据原告李某陈说未收取成婚证的现实,承认了两边系不合法同居联系,并判定予以免除。在法院向宋某送达判定书后,宋某亦未上诉。判定书收效后,李某于2002年8月再次成婚,宋某得知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查李某重婚罪的法律责任。    对此案怎么处理,存在不同知道。一种观念以为,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由于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联系现已免除了,法院可对李某按供给伪证处理,对其进行拘留和罚款。一种观念以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重婚罪,由于其与宋某之间的婚姻联系并没有免除。    剖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念。由于李某申述免除的是一种虚拟的法律联系,法院对这种虚拟的法律联系的免除,并不能否决两边客观上本来存在的合法的婚姻联系,由于,两边所收取的成婚证的法律效力并没有损失。已然李某与宋某之间的合法的婚姻联系没有免除,那么,李某再次成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爱人而重婚的,或许明知别人有爱人而与之成婚的,……”之规矩,李某明知自已合法的婚姻联系依然存在,却又再行与别人成婚,其行为契合有爱人而重婚的规矩,应当构成重婚罪。在对本案的剖析和确定中,有几个问题是值得沉思和研讨的。首要,作为法院在对李某所诉的免除同居联系的案子的处理中是没有差错的。由于,宋某没有到庭,法院只好根据李某的陈说进行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也赋予了法院对被告不到庭可缺席审理的权力,一起根据自认规矩的规矩,当事人一方对对方的陈说没有提出质疑视为认可的规矩,法院是彻底有理由承认李某的建议现实的;但由此案,也给法院在处理相似案子时提出一些警示,即应留意对案子现实的承认。笔者以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案子时,可要求当事人举证婚姻状况证明书,如到地点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单位或民政部门写婚姻状况证明书,以供法院对两边婚姻联系现实的承认;其次,宋某的消沉诉讼行为是否应当受理处理,也是值得研讨的问题。假若本案宋某到庭了,其便可对李某所述的两边系不合法同居联系的建议予以否定,也就不会导致李某的建议达到目的和引起本案的成果了。笔者以为,在现在现有的法律规矩中,尚没有能对宋某此种行为进行处分的根据,但对宋某这种消沉诉讼及明知李某诉的不真实既不辩论、应诉,也不提出上诉的行为,是否还有权再提出指控李某重婚也是值得研讨的。再者,便是对李某这种虚伪诉讼行为,应否再给予其他处分。比方,以供给伪证而对其罚款、拘留甚至以供给伪证罪判刑等,这也是值得研讨的。期望本案能给那些虚伪诉讼的人一些警示,也给人民法院在处理相似案子时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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