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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缴社会保费,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单位补缴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6 23:02

单位不缴社会保费, 可否要求其补缴?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则:“用人单位未准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责令其期限交纳或许补足……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且未供给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能够请求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交纳社会保险费的产业,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则:“员工以为用人单位有未准时足额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等损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能够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许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许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应当依照社会保险法和《劳作保证督查法令》等相关规则处理……”可见,责令用人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费用归于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组织的责任,不归于法院的责任,在用人单位拒不交纳社会保险费用时,能够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组织依法告诉银行扣缴或许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劳作者个人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诉求,不归于法院的受案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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