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电力建设资金的实施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5:51
依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征收电力建造资金暂行规则的告诉》(国发[1987]111号)精力,结合我省具体状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法。
一、电力建造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当地电力建造的专项资金。
二、对一切企业(包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运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造资金。
三、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规范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交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分一致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分结算,其征收规范另行确认。
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出产用电暂实施折半征收。
四、电力建造资金由省一致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分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造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分担任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造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依照国家计划和当地状况一致管理组织。
六、运用电力建造资金建造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则,当地出资的部分,产权归当地一切,并按此份额分电分利。
当地按份额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当地企业、市政、日子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心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求。
七、电力建造资金实施有偿运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方法履行。收取的本、息、利作为建造资金周转运用。
八、企业交纳电力建造资金后,应尽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造资金。
九、依照国务院规则,对电力建造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本方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履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一、电力建造资金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在全省征收,作为当地电力建造的专项资金。
二、对一切企业(包含外资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用电以及向省外运送的电力均征收电力建造资金。
三、电力建造资金的征收规范为每度用电量二分钱,由用户随电费交纳。外省用电由省电力主管部分一致与有关省市电力管理部分结算,其征收规范另行确认。
对农灌用电暂时免征,化肥出产用电暂实施折半征收。
四、电力建造资金由省一致组织征收,各地、市、县和部分不得重复征收。
五、电力建造资金由省电力主管部分担任向用户随电费收取,按月汇总缴建造银行山西省分行单立帐户,专款专用。由省计划委员会依照国家计划和当地状况一致管理组织。
六、运用电力建造资金建造的项目,按国家集资办电的有关规则,当地出资的部分,产权归当地一切,并按此份额分电分利。
当地按份额分得的电量,用于全省当地企业、市政、日子和农业用电以及中心在我省现有企业新增用电需求。
七、电力建造资金实施有偿运用,其利率、还贷期限按国家“拨改贷”方法履行。收取的本、息、利作为建造资金周转运用。
八、企业交纳电力建造资金后,应尽力降低成本,自行消化。
企业自备电厂的自给电量,免征电力建造资金。
九、依照国务院规则,对电力建造资金免征各项税收。
十、本方法从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履行,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