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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6:27
【案情】2009年王某、赵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8月在某市民政局处理成婚登记手续。两边婚前爱情较好,婚后爱情一般。2001年,王某与赵某签定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好:夫妻之间应相互尊重,相互协助,保护对方,相互忠实对待。如一方品德品质出现问题导致离婚,有必要补偿对方精力丢失费和芳华丢失费合计人民币100万元。2004年,两边因家务小事气愤,王某离家在外租房寓居,分家至今。分家期间,赵某发现王某与一女子有婚外情,并供给了相片和录音材料等依据予以证明。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定离婚,并要求王某补偿精力丢失费和芳华丢失费合计人民币100万元。【不合】所谓夫妻忠实协议,是指男女两边在成婚之时或许成婚往后签定协议,约好一旦一方有婚外通奸行为等违反婚姻法第四条规则的忠实责任时,两边中任何一方假如提出离婚,在离婚之时,恪守忠实责任一方的爱人有权依据两边约好的忠实协议要求违反忠实责任一方付出违约金或精力危害补偿款的协议。夫妻忠实协议是否有用,有以下两种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夫妻忠实责任是婚姻关系最实质的要求,婚姻关系安稳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忠实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笼统的夫妻忠实责任的详细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准则和精力,协议内容未违反法令的禁止性规则,也未危害别人利益,因此当然有用,应受法令保护。  第二种观念以为,夫妻忠实协议无效。【分析】笔者认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1、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则的忠实责任,是一种品德责任,而不是法令责任。夫妻一方以此品德责任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流而缔结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认详细民事权利责任的协议,故夫妻忠实协议不发生法令效力。2、我国法令并未将婚外恋通奸等不品德行为作为违法行为。夫妻两边在缔结夫妻忠实协议时,绝大部分是自愿的,在缔结协议时或许两边其时的原意都是想要保护家庭安稳,一起促进两边坚持崇高的情趣,两边都想当然地以为自己能很好地按协议就事。但是,事物是发展改变的,跟着时刻的推移,两边的爱情情况和品德素质不免会发生改变,不免就会有一方移情别恋。假如忠实协议有用,就等于将一方的婚外恋通奸等不品德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归入法令规制的内容,明显不符和我国清晰法令的规则。3、夫妻忠实协议违反危害添补准则。婚姻法第四条规则:“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第四十六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补偿:(一)重婚的;(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三)施行家庭暴力的;(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夫妻忠实协议中所约好的补偿金或违约金,其实质是违反忠实责任的一方向无过错方付出的侵权危害补偿金,由于违反忠实责任一方侵略了无过错方的爱人权,而经过协议预先确认往后可能发生的侵权行为的危害补偿数额,是与根本法理相违反的。这是由于,侵权危害补偿适用添补准则.其数额应当依据危害现实,按照法令规则的规范进行核算,而不能由两边当事人预先约好。4、关于本案中两边协议约好的芳华丢失费。该约好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生、老、病、死是生命的根本规则,芳华的消逝、生命的变老并不会因婚姻状况等外在环境的改变而推迟或阻滞,芳华消逝、生命变老与侵权行为之间并无因果关系。芳华消逝是人类有必要面临的、不可逆转的生命规则,没有必要、也无法弥补和拯救。故芳华的消逝并非侵权行为法意义上的丢失,无须用金钱进行补偿。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夫妻忠实协议无效。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吴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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